大學法第二條說,「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釋字380等大法官解釋則指出,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但是實務上,當大學與監督機關(教育部)發生意見衝突時,教育部都甚為忌憚。舉幾個例子吧:
大學敗訴也沒事
國立大學依法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自行遴選校長。
現在,假設遴選委員會出現「賄選」,傳聞某些遴選委員收到一億元;或是一位遴選委員是甲候選人的小三,甲卻沒有揭露,明顯影響選舉公平。
但是,只要大學的遴選委員會包庇遮掩,做成「我們認為沒事」的決議,則行政監督根本無從下手。
再如,大家都知道大學可以自訂升等辦法。但假設某校升等辦法模糊如漿,完全由投票人恣意心證,這就產生許多不公平、歧視、個人恩怨報復的空間。
過去有些案例,教育部訴願會、行政法院一再判大學敗訴,大學卻堅持「升等為大學自治」範圍,完全不理會監督機關。
當自主大過監督
自認為「自治」的國立大學,一再與主管機關對幹,然後卻被司法機關一再打臉,這樣奇怪的大學自治生態,不需要改變嗎?
30幾年前,大學自治的風潮是我與楊國樞、李鴻禧等人在台大校園推動的。回想起來,當初大家念茲在茲的,是把黨、國的威權勢力趕出校園。
當時,我們可能太過著力於大學的「自主」,想要反抗國家的干預,但是對於自治團體應有的「監督」,大家都欠缺思考。
記得大約20年前,中部某國立大學遴選校長,某候選人收到郵寄的兩顆子彈。
如此嚴重的事情,我們的司法機關與監督機關都插不上手,於是候選人黯然退選。
「大學自治」模糊但龐大的陰影概如前述,你覺得,大學法該不該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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