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有不少職業都有「證照」規範,沒證照者不能執業,違反者國家可以施以處罰。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都有各自的證照規定。
但是細看這些規定,不免令人困惑。例如建築師、會計師的考試,都是「滾動式」的,當事人每一年通過的科目,可以保留若干年,保留期間之內全部科目通過就算通過。
但是律師不同,每年都得考綜合法學等科目,只有總分「前三分之一」的為通過。前後兩關,通過率只剩九分之一。換言之,律師考試沒有「滾動」概念,應試者不能逐年分科考,而且每一年不是拚專業科目過關與否,而是「要打敗其他九分之八的應試者」。
有人思考過前述「師師證照,師師不同」的合理性嗎?幾乎所有大學教師都觀察到:法律學系是「考試引導教學」非常嚴重的大學學系。該系學生為了拚證照考試,上補習班、延畢、拉長備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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