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at’s new?反托拉斯訴訟
- Why?意圖獨佔市場
- So what?
今年4月,美國法院判Google意圖獨佔網路廣告產業,正在等待法院判刑處置。
自從網際網路誕生以來,創造出無限的商機,能夠利用網路成就大事業的是Google、亞馬遜(Amazon)、Meta、蘋果、Netflix和微軟。也就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美股七雄(Magnificent Seven)中的六個。
高市值來自獨佔地位
美國有將近6000家股票上市公司,這六家公司佔美國股市市值超過三成,過去十年內貢獻了美國股市50%的漲幅,影響力極高。
這六家公司的市值,來自於他們在各自產業中近乎獨佔的地位。Google在搜尋引擎,Meta在社交平台,亞馬遜在電子商務,微軟在個人電腦軟體,Netflix在電影串流,蘋果在高價手機。
我們以前認為,他們的獨佔是像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一樣的自然獨佔(Natural Monopoly),理由是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
Google壟斷之路
以搜尋引擎而言,搜尋的人愈多,搜尋引擎得到的結果就愈精準,搜尋結果愈精準,使用的人就愈多。正向循環的結果,自然形成獨佔地位。
自然獨佔市場佔有率高,並不會受到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挑戰,但這些有獨佔地位的廠商還是要追求利潤極大化,有些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策略,就會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制裁。
Google的問題在於垂直整合和捆束策略(Bundling),雖然有微軟的競爭,Google在PC的搜尋引擎取得獨佔地位。
接著,Google在手機作業系統也要取得獨佔地位。
Google在2005年買下Android作業系統,然後免費提供給手機業者使用,條件是手機業者要將Google的搜尋引擎列為首選(default),買手機的客戶大概不會改用其他搜尋引擎。
所以,Android取得手機作業系統七成的市場佔有率,其他是蘋果的iOS手機作業系統,以及三星、華為的作業系統。
獨佔帶來的負面影響
Google每年付蘋果100億美元,要蘋果在iOS也將Google搜尋引擎列為首選。
這看起來是正常的交易,蘋果手機較貴,消費者含金量高,Google付高價列在首選,可以從廣告上賺回付給蘋果的費用。
但從競爭者角度而言,沒有公司付得起100億美元的天價。換言之,Google的作為顯然是提高對手成本(raising rival's costs),排除競爭者。當在Android和iOS都是首選後,Google取得在手機搜尋引擎的獨佔。
Google取得獨佔地位後,在搜尋的廣告上也有獨佔的定價權,定價不透明,而且廣告上先出現Google產品的廣告,對競爭者不利。
最重要的是Google的搜尋引擎功能上並不是最好的,但沒有人願意投資搜尋引擎的新創公司和Google競爭,阻礙創新。
微軟也差一點被拆
今年4月,美國法官也認為Google的確在數位廣告非法取得獨佔地位。要美國司法部提出矯正措施,很有可能分拆Google,要求Google將作業系統、搜尋引擎、數位廣告等剝離出來成為單獨公司,避免利益衝突。
歷史上,美國反托拉斯法分拆過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分拆成34家公司。最近的是美國電訊業的獨佔者AT&T,逼AT&T將地區電話公司剝離母公司。Google會不會是下一個,我們拭目以待。
微軟在上個世紀,也因為捆束策略,而被告獨佔,但逃過了被分拆的命運;Meta則因為一系列的併購WhatsApp、Instagram,在法院被控告意圖獨佔社交平台;亞馬遜也因為不讓商家在別的平台降價,以及各式各樣的費用收取、捆束策略,被控告濫用獨佔地位;蘋果也因為app收費問題,不准競爭者進入付費平台等,也被告。
看起來,只要市佔率超過66%的公司,任何影響競爭的行為,都有可能解釋成濫用獨佔地位。接下來,台積電恐怕要小心了。(作者為麻省理工學院企管博士,台大前副校長,現任長庚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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