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AI新創撞上資料使用的法律邊界,一場關於創作、權利與創新的價值衝突,正在台灣上演。
號稱「法律界Google」的法律科技新創公司七法(Lawsnote),遭老牌資料庫業者法源資訊公司提告侵權,一審判決認定七法重製了法源部份「法規沿革」資料,構成著作權侵害。
兩位創辦人分別被判處4年與2年有期徒刑,並須賠償約1.1億台幣。
儘管此案尚可上訴,但判決書一出,立即震撼台灣法律與科技新創圈。從資料邊界、合理使用的爭議,一路延燒到刑事責任與創新自由的界線。
「這樣的判決,影響的不只是這個案子,」尚澄法律主持律師蔡昆洲指出將引發的寒蟬效應,「對其他類似的新創來說,大家都會想:我只是賣白菜的利潤,卻要承擔賣白粉(毒品)的風險,這樣值得嗎?」
台美兩樣情:合理使用還是侵權重製?
同樣是用資料訓練AI,美國與台灣法院的態度卻截然不同。
6月底,美國聯邦法院針對Meta、Anthropic分別做出裁定。儘管原告指控兩家公司未經授權使用書籍內容訓練語言模型,法官皆認為現階段屬「合理使用」範疇,主張AI的「轉化性使用」目的具社會價值,且原告未能證明實質市場損害。
「其實,大部份歐美國家,目前對於AI訓練的著作權與制裁權議題,普遍採取較寬鬆態度,」蔡昆洲觀察,背後的邏輯是:只要不直接傷害個人權益,應盡可能讓AI發展不受法律阻礙。
他舉例,日本最為激進,已明文立法,只要是為AI訓練之用,原則上不構成侵權;歐盟與美國雖未走到立法那麼遠,卻已在司法實務中釋出彈性做法訊號。
相較之下,台灣在AI對資料的「合理使用」制度上,尚未形成明確原則。這次的七法案,便凸顯出台灣司法在實務操作上的兩大爭議焦點——資料的原創性與爬蟲行為的合法邊界。
爭議焦點:「法規沿革」有著作權嗎?著作權屬於誰?
本案的兩大爭議點,其一是紀錄法律變動事實的「法規沿革」,是否具著作權保護,並且,這份著作權是屬於法源,還是公共財?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孟秀指出,雖然七法與法源在市場上確實屬於同類型的法規資料服務業者,具備一定的競爭關係,但判決若僅從「競業關係」切入,恐怕忽略了更根本的問題——這些資料究竟是否屬於公共財?
「我從當律師以來,一直以為這些法規資料是司法院授權出來的,應該是屬於全民的公共資產,」她強調,政府將法規資料委外建置與維護本屬常態,但這類外包合約中的資料權利歸屬,應當明確釐清。
若屬於公共財,即便交由民間整理與提供,仍不應被視為某一家廠商所擁有。
然而,本案判決並未交代法源是否為代管者,亦未說明司法院在法規資料授權上的角色與界線,「這個前提若不處理清楚,不僅容易誤導外界視為單純的資料侵權,更可能對產業創新形成制度性風險。」
另一爭議點則落在七法是否透過爬蟲技術非法取材。
法院援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卻引發法律適用爭議。蔡昆洲指出,許多科技服務如搜尋引擎、AI模型訓練皆倚賴類似技術,若無明示禁止或技術設限,難以認定違法。
陳孟秀亦直言,判決幾乎未論證「刑法」第359條的要件,即認定使用爬蟲構成犯罪,忽略「刑法」適用的細緻標準與「刑法」罪刑法定的精神,「不是說不能規範,但這是否需要層升到刑罰,值得更審慎討論。」
也就是說,法律模糊將使創新者無所適從,反成產業絆腳石。
商業糾紛變刑事攻防,雙輸風險浮現
「這次的事情,最好應該是由商業方式來解決,」蔡昆洲指出,七法與法源本質上是業務競爭者,應透過授權、對價、協商等方式處理爭議,「但你如果用嚴厲的刑事處罰,不管誰贏,只會讓另一邊直接死掉,因為刑罰是沒有協商空間的。」
在台灣,「著作權法」除了民事責任,也設有刑事罰則,且屬非告訴乃論,意即檢察官可主動起訴,雙方即便有意和解,也無法阻止案件進入刑事程序。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原本具協商空間的商業糾紛,最後只能走上零和對決。
蔡昆洲認為,與其急於修法,不如先從既有制度著手,調整著作權的「定義」與「適用邊界」,因為AI訓練接觸資料雖不可免,但若非單純複製貼上,而是透過機器學習與重組,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陳孟秀也指出,這場判決反映出法律與科技的斷裂,不能只由法律人單方面詮釋違法與否。
她建議,政府應跨部會主動召集專家,廣納科技與產業界意見,重新定義資料邊界與公共財範圍,「不能讓法律落後科技,傷害的是台灣整體的創新力與競爭力。」
(責任編輯:宋玟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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