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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肅貪瓶頸開刀 ─ 重建法治社會

弊案不斷,貪污頻頻,朝野喊抓喊辦聲浪高漲。 但一個個肅貪方案,肅貪小組真能還台灣政治清明面貌嗎? 台灣肅貪體制究竟存在什麼結構性問題? 肅貪能否有成效,是建立現代化體系的另一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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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肅貪體制」的「金三角」──調查機關(包括政風單位)、檢察系統、法院,在朝野全面喊抓喊辦的聲浪下,接下一個個「肅貪方案」、「肅貪作業要點」;最高檢察署成立「肅貪督導小組」,各地方檢察署成立「肅貪執行小組」,還有刻正研究中的「廉政公署」。

「肅貪體制」有了這些新的「小組」和「方案」,甚至「公署」,真的有助於肅貪?這個體制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

從體制上來看,肅貪無法有效執行,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調查及司法機關在整個貪污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到過多「政冶性」干擾,很難獨立依法辦事。

例如新加坡和香港,如果公務員的財產總值(包括近親)和合法的薪水所得差距懸殊,必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財產來源是正當的,否則查辦。而阿拉伯反貪污署來台訪問,也提起在當地如果那個官員風評很差,就守在他家門口,有人帶禮進門,走時没帶出來,確定後,就逮人法辦。

不過,即使調查機關好不容易將證據蒐集全了,但對案子移不移送地檢署,並無決定權。調查局雖隸屬法務部,但「爸爸是法務部,媽媽是國家安全局」,一位資深的調查員表示。尤其是「大案」,規定必須上呈「諮詢單位」──國安局,斟酌「辦大案,對社會穩定會不會有影響」,再決定移不移送地檢署,而國安局又受總统指揮。幾個經由媒體炒作的「大案」像「十八標」,現在似乎銷聲匿跡了,這些「大案」辦不辦?「辦是不辦,由上頭決定,並不是拿到證據就移送的,」一位調查員表示,大案要不要辦,就看「上頭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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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調查局「過濾」後,移送到地檢處又得面臨一次「過濾」,因爲即使承辦的檢察官認爲證據足夠了,準備起訴,實務上還必須上呈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共同斟酌」、「層層斟酌」,才能做最後定奪。當年高新武以地院低階檢察官, 在判斷證據足夠之後,隨即拘捕、起訴掌管司法風紀的廳長吳天惠行賄一案,並未上報長官,引來不尊重司法倫理、藐視辦案程序的批評。假如高新武依正常程序上呈,吳天惠行賄是否會被起訴,可能還是個未定數。

我國檢察體系不是隸屬司法院,而是隸屬於行政體系的法務部,「檢察官是司法行政官,有政策上的考量,」一位主任檢察官明白的指出。

政府在政策上宣示要嚴懲貪污。根據「肅貪方案」,最高檢察署成立了「肅貪督導小組」,以檢察總長爲召集人,成員包括調查局長、檢察司長和政風司長;各地方檢察署則成立「肅貪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爲召集人,成員包括主任檢察官、調查處(站)長,和檢察機關的政風室主任。「執行小組」每月開會一次,月終必須統計案件,並將辦理情形呈報「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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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小組開會只是讓檢調機關有機會交換意見,並非針對個案討論,「現在還只是籠統性的討論如何改進,紙上談兵,還不如拿這些時間來辦案,」一位主任檢察官淡然表示。

如果「小組」的功能有限,成立一個專辦貪瀆的「廉政公署」如何?「要想學新加坡或香港的作法,第一個就碰到修法的問題,必須要有法律的配合,廉政公署才可能發揮作用,以目前立法院議事的效率和態度,太多的法要制定、要修,我看這個問題很難,」一位襄閲庭長(相當於法院副院長)不樂觀地表示。「成立什麼單位是其次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執法人員的決心和配合,」辦案十多年的主任檢察官也表示了一致的看法。

司法人力不足

即使有了決心,但司法人員人力缺乏,使司法人員對於肅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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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檢察署和法院都設有「專股」的檢察官和法官承辦貪瀆案件,在檢察長和法院院長的心目中,他們的共同特質是操守没有問題,具有工作熱忱,辦案經驗夠,經過遴選後才能榮任的。不過雖名之爲「專股」,卻仍須兼辦他案。

以大台北地區爲例,地院檢察官一個月要辦一百四十到一百六十個案子,平均每個工作天要辦六個案子,在這個驚人的辦案量下,每個月終還有結案的壓力,再加上貪瀆案調查證據耗時,能「主動、積極」調查證據的專股檢察官,少之又少,毛病出在「是不能也,非不爲也」,一位主任檢察官略顯激動地表示,「司法官錄取的名額已經非常有限,現在檢察官還要『調部辦事』,檢察署的員額,不增反減,人手太少……」。每年每月犯罪案件激增,但是檢察官和法官錄取的名額,並未依案件數量的比例增加,再加上「調部辦事」和轉任律師,因此造成人力相對地不足,所有法院和檢察署皆然,早已不是新聞。這個問題懸而未決多年,在司法體制內是個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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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的量不足之外,目前司法官的徵選制度也無法保證司法人員的品質。「司法官是考試產生,是考法條的熟不熟悉,連法理都没辦法考出,品德更考不出來,」監察委員翟宗泉認爲,司法官考試應學習美國增加品德調查,且要有司法官淘汰制度。

其次法律規定不清,懲罰不一,也讓貪瀆者認爲有機可乘,願意以身試法。目前有關懲冶貪瀆的規定,除了刑法本身的瀆職罪章外,還有特別法「貪污冶罪條例」,如果其他法律有加重處罰規定,根據「重法優於輕法適用」的原則,判刑應從重處罰。

但是,真正在執法上,有時卻發生「可輕可重,時輕時重」的情形。法院的解釋是,判刑是依據證據力來決定,有的證據只能成立圖利自己或他人的「圖利罪」,有的可以成立「行賄罪」,有的則可以成立「受賄罪」,判刑輕重所以不同。但是在貪瀆的領域中,判別是「給付行政」?「利益輸送」?「圖利」?「行賄」?「受賄」?連法官都需要再三斟酌,更何況是一般人民,於是,大家開始計算自己的風險,有的索性冒險一試,萬一出事,被判的重,就算自己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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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須規定的清楚明白,人民才能懂得如何遵循。例如日本的「政冶資金規限制」規定得十分清楚,政治家接受同一人或同一公司全年獻金,不得超過一百五十萬日圓,如果超過,即屬違反法律限制,日本地檢署特搜部即可查辦。

「日本統治台灣,大的正義,像參政權,是明擺著不給人民,但是小的正義,像法院、稅務、警察,日本人是不打折扣的。而這些小的正義,最關係到人民,政府對這些小的正義的堅持,可以建立人民對公權力的信心,難怪有很多人會懷念過去,」黃越欽表示。

「這已經不是制度設計的問題,」一個現任日本地檢署的檢察官表示,「我們靠的是自律和自重,你可以去問,日本人民會懷疑議員,懷疑政客,但没有人會懷疑檢察官和法官的操守,」他自信滿滿地表示。

聯合作戰

「肅貪體制」之間又需要什麼樣的配合?「調查局,應該隸屬於監察院,」幾位調查人員異口同聲地認爲,「今天説要辦人,但是調查機關隸屬於行政體系,就必須遵守行政體系的規矩,而這些規矩就會讓你難辦。」

因此,將調查局從行政系統中劃分出來,與監察院配合,由監察院負責對失職的公務員,予以糾舉、彈劾、懲戒,如果涉及嚴重違法或貪污,則交給調查局辦理,兩者並肩作戰,共同監督行政系統,似乎是較理想的設計。

然而,現行的肅貪體制經過改善後,真能徹底做好肅貪,讓人不能貪、不敢貪?很明顯地,這場肅貪戰,單靠檢調、政風機關、法院或是法務部是不夠的。要肅貪,法務部需要持續而普遍地聯合更多「具有廉政作用的力量」。

例如,監察院和審計部,可以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官員和預算,其他各個專業公會,需要配合的是做好各專業領域的自清,「那個會計師會不知道怎麼在帳上動手腳?同行誰會不知道那個法官、律師、醫師收不收錢,送不送錢,風評如何」,如果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的所屬公會,針對各別專業和操守,建立起很好的「行規」,對於違背操守、專業的公會成員,剝奪在這一行的就業機會,遠比司法機關的事後救濟更有效。

「中國人自古以來的『行規』、『幫規』維持了相當的社會秩序,可以説是社會中最重要的遊戲規則,如果不遵守各行各業的規矩,被同行唾棄,而待不下去,它的效果和嚴重性更勝於法律,」黃越欽表示。

行政程序透明化

「爲什麼要肅貪?我覺得公務員貪污很好,愈想貪愈好,我好辦事,」一位建築商不諱言地表示。因此,除了聯合具有廉政作用的力量外,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將行政程序徹底簡單化、透明化,防止不肖分子在瑣碎的程序中「卡位」、上下其手,並且提供人民良好的申訴管道,才是清除貪污途徑的作法。

另外,媒體、學校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必須一起總動員。「前些日子中央委員選舉,兒子問我爲什麼競選委員要送金鍊子?問我過節要不要送禮給老師,因爲別的家長都有送,這些給下一代實在是非常糟糕的示範,」一位法院副院長語重心長地表示。

人民法律知識的缺乏,社會甚囂塵上的送錢送禮文化,更是嚴重可怕。「常常是告人的人還送錢,」擔任審判工作十多年的襄閱庭長表示,談肅貪,大概没有比加強家庭、學校的法律教育來得更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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