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先要放棄面額制,並且鬆綁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希望現階段法令修改不要被政治因素阻擋。此外,台灣應該推出更符合時代精神的群眾募資法規,可以效法美國和英國新推出的群眾募資制度。
美國去年修訂《新創事業推動法》(JOBS Act),鬆綁非特定個人對私人公司的投資。不再只有個人資產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大戶可以當天使投資人,散戶只要願意自負風險,年薪十萬美元以下的一般個人,每年也有兩千美元投資額度。
政策上,也可以提供租稅優惠,讓資金往新創事業流。例如,英國提供稅務抵減,兩百萬美元(約六千四百萬台幣)以上房產的豪宅稅,屋主可以選擇繳給政府或是投資新創企業,這樣錢自然會往新創事業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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