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千年前,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祂留在世界上最後的一句話是:「父啊!請原讓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自己不知道。」
「罪與罰」的命題,相信自人類形成社會以來,就讓掌權者困擾於正義和人道的兩難當中。刑罰不僅是制裁犯罪,防止自力報復和救濟、維持社會內部秩序與安定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整個社會價值體系對犯罪行為的非難和反制,帶有相當宣示和禁止的性質,沒有人會不同意,刑罰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是公權力的表現。
<span class=’Doc’>刑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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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復興以後,基於理性主義、人本主義,和對中古時期絕對國家權力的反動,在政治制度上,有民主取代極權,自由取代專制的長期趨勢,而個人和國家最尖銳的接觸面──刑罰權上,刑法思潮也在順應改變。在近代許多刑法學者奮力的鼓吹之下,刑罰的目的由報應變為改善,它的方法由嚴厲的處罰變為教育和治療,對社會的功能而言,也由普遍性的防範變為個別的處遇。犯罪的人不再被認為是惡痞,他們只不過是犯了病而已,經過愛心和耐心的救護,一定可以回復正常,重入社會。今天一個國家的刑罰嚴格與否,幾乎被拿作為評判它文明程度的指標。
二十年前當人們提到紐約,十年前提到香港,都會對當地犯罪與暴力橫行,繪聲繪影,讓聽者毛骨悚然。誰知道我國在解嚴以後,治安惡化的情況,其程度與速度如此急遽,手段之殘暴、刑案之頻仍,固然駭人聽聞,而犯罪動機之奇特,事後自我辯護的強詞奪理,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今天在台灣,治安問題不只在企業界被視為比匯率、勞工等等其他因素,對投資環境和投資意願更具負面影響;即使在全民關切的層面上,它也比交通、環境、福利更受到大眾的注意。到底「免於恐懼」在所有基本權利的位階上,應享有絕對優先的地位。
於是「治亂世,用重典」是否有效、死刑是否妨礙人權等等辯論比賽時常用的命題,又變成熱門的話題;而「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也激起了許多仁智互見的意見。
有人認為:濫刑而破案率不高,不但不能嚇阻犯罪,而且會有更多滅口、殺警……的副作用,以殺止殺不只有違世界潮流,也會造成無可挽回的錯誤與冤獄;更重要的是不從教育、倫理重整,而以刑罰「治標」的方法想要遏止犯罪風氣,真是緣木求魚。
也有人認為:重刑是「增加犯罪成本」。對罪犯的姑息,不僅是對自己的殘忍,埋伏下次犯罪的種子,更嚴格的說,是在幫助犯罪;違法者不受嚴懲,就是守法者受害;為維護社會正義這個恆久的真理,應該不惜付出代價。
法律永遠面對著萬古亙新的挑戰,那就是永遠要用新的標準和眼光,來評判規範變化中的社會問題。今天社會沒有能力承擔超過它能力的慈善和寬容,則必須要主張它自我防衛的權利。只有這個社會秩序因為防衛得當而存續下去,所有人道人權的理想才有實現的基礎。斤斤計較於司法的獨立和公正與否、偵訊量刑精確與否、刑度與傳統價值標準是否相符、是否與國際潮流觀瞻相悖,似乎都將偏離社會的脈動,而失之主觀,偏離了實際。
「以德報怨何如?」孔子的回答是:「直斯可矣,以德報怨,何以報德」?我們要面對處理的是法律的問題,不是宗教道德的問題,前人的智慧實在值得我們深思與涵詠。(作者為嘉隆實業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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