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強調,提告的依據是台積公司與羅唯仁間聘僱合約書、羅唯仁任職期間簽署承諾競業禁止同意書及營業秘密法等規定為請求。
台積電表示,羅唯仁自民國93年7月起任職於台積公司並擔任副總經理,於去年2月升遷為資深副總經理,並於今年7月27日正式自台積公司退休。
台積電的聲明表示,於113年3月間,台積公司將羅唯仁調任於「企業策略發展部」資深副總,該部門性質為供董事長暨總裁諮詢的幕僚單位,職責上無須再監督或管理研發部門事務,然在轉任「企業策略發展部」後,羅唯仁仍要求研發部門(註:此指職級在資深副總以下之同仁,並無監督、隸屬關係)召開會議並提供資料以了解正在研發中以及未來規劃之先進製程技術。
羅唯仁任職期間即簽有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承諾離職後不為競爭之同意書。
台積公司法務長方淑華在今年7月22日進行離職面談時,特地提供提醒信函供其詳細閱讀,並在法務長說明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及詢問其離職後去向時,羅唯仁回應將至學術機構任職,並未說明將前往英特爾公司任職。
離職後羅唯仁旋即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簡稱 EVP),而羅唯仁高度可能使用或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台積公司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予英特爾公司,因此台積公司有採取法律行動(包含違約賠償)。(聯合報/ 記者簡永祥)
(本文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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