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之中,有些乖巧聽話、從不遲到早退,對老闆的指令百分百服從,是公司政策的擁護者。有時這類乖巧的員工卻常常做錯事,或因能力不佳導致超過工作時限仍不斷加班。在老闆訓話時總是抱歉地說「下次會改進」,而老闆看在員工乖巧的份上,常常給予機會。如果一再給出機會員工卻依然搞砸了,可以開除嗎?
另外一種員工,雖然能力很強,卻經常遲到、上班到處聊天、愛批評公司,被訓話時還會頂嘴,老是惹得老闆不高興。當這類員工一朝犯錯時,老闆可以開除嗎?
還有一種頂尖業務員,業績占公司50%以上,因而處處受到優待,甚至可以不理會主管的管教。結果發現他竟然侵占公款,可以開除嗎?
企業在解僱員工時,經常將資遣以開除的方式處理,因為開除不必給資遣費、預告工資,又不必通報,相對方便。
但是資遣和開除,真的不一樣。
資遣員工,除了要符合下列《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外,企業還要進行預告、通報等流程,勞工才可以據此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遣預告):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接著我們來看看開除相關規定。
被開除的勞工,除了已上班天數的薪資外,基本上等於裸退。而勞動法令的開除,幾乎等同刑法的死刑,求其生而不可得,才能判處死刑。因此,開除員工的理由,會被法官嚴格地檢視。若是理由跟證據不夠充足,就會被法官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由,判決訴訟期間的薪資照給、勞工恢復工作權。若是開除理由、證明文件不足,或雇主在得知員工符合法定開除事由後,超過三十天才終止契約,都可能敗訴。
雇主切莫因此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筆者另外將資遣與開除的異同整理成表12,供讀者對照。最後,我們回來探討本文開頭的案例:
- 乖巧勞工因能力不佳,搞砸了老闆給的最後一次機會,屬於資遣。
- 惹老闆不高興的勞工,因為工作犯錯而丟掉飯碗,屬於資遣。不過要請讀者注意的是,勞工犯下的錯誤是否達到應被資遣的程度,仍需個案討論。本文案例假設其行為已達資遣標準。
- 頂尖業務員侵占公款證據確鑿,已經屬於刑事犯罪,當然是開除啦!

上述案例中,前二項都是工作能力出問題,屬於資遣。
第三項則是行為不當,以開除來處理。此處也要再提醒各位讀者,資遣流程中有許多細節要注意,稍有不慎就會被罰錢。資遣預告、資遣通報、資遣費、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投保是否以多報少、資遣協議書等,均需完備才能萬無一失。
(本文摘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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