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X分鐘說電影」系列影片走紅的知名Youtuber谷阿莫,日前遭到影音串流平台KKTV和片商「又水整合」提告侵權,引發各界對於著作權法的唇槍舌戰。
KKTV主張,谷阿莫未經授權使用韓劇《W—兩個世界》影片內容,損及權益;又水整合則表示自家代理的4部影片,都因谷阿莫的影評影響票房,甚至取消DVD製作和上映計劃,因而提告。
谷阿莫則自製影片陳述,自己只使用原著作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內容,再加上評論、解說形成「二次創作」,因此符合網路著作權。他形容自己,「無意間發現這塊法律真的是很不完善,而且可能跟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沒有接軌。」
雙方各執一詞,究竟「侵權」怎麼認定?著作權法真的趕不上時代的潮流,無法與科技創新接軌嗎?
谷阿莫影評造成電影票房失利,就構成侵權損害?
著作權法第65條提到,著作的「合理使用」有4項判定標準,可以決定使用者是否侵權。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長期鑽研著作權法的東吳大學專任助理教授章忠信,在「著作權筆記網」中寫道:「從為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觀察,著作權人是否因評論而造成損失,並不會影響這項利用是否合理使用之認定。」
也就是說,今天不能因為谷阿莫的評論內容不利電影行銷,就以此主張谷阿莫的影片不符合著作權法65條的「合理使用」。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承慶分析,重點還是應該回歸到著作本身的「核心利益」。DVD銷售業績或院線票房是其中一部份,但是如果只看這部份的結果,變成所有負面的影評、書評都會有問題。
「著作權法上說的傷害核心利益,是說你提供了替代性的選擇,讓市場上的消費者因為這樣的內容,就不循原來正常管道購買,」劉承慶舉例,盜版mp3就是例子之一。即便網路分享過程不營利,但還是很難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取代原作品的替代性太高。
因此,在谷阿莫的訴訟中,能不能證明「X分鐘說電影」系列影片傷害原著作的「核心利益」,將成為雙方攻防重點之一。
使用盜版影片,就是侵權?
影評人膝關節在臉書上以電影《金剛:骷髏島》為例,質疑谷阿莫電影還在院線上映,也還沒發行藍光DVD,「請問你影片素材怎麼來的?」
著作權法第52條寫道:「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實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著作來進行重製,也是為了保障著作人以外的創作權利。
片商要透過訴訟主張著作權,就得回歸到每支影片的「引用」質量與比例來進行討論。從90分鐘的電影裡擷取6分鐘,和20集電視劇裡擷取6分鐘,判定侵權的結果可能大不相同。
此外,谷阿莫除了證明自己重製是「合理使用」之外,也可以「詼諧仿作」(parody)的定位,主張自己二次創作的權利。
詼諧仿作指的是,引用藝術作品,來諷刺、嘲笑公眾人物或知名企業。由於這樣的創作很難得到當事人的授權,許多國家也將詼諧仿作列為豁免的例外,用來保護言論自由。但目前為止,台灣成功主張詼諧仿作的案例並不多,證明起來也不容易。
Youtube都認可谷阿莫做法,台灣法律趕不上科技創新?
谷阿莫在自述影片中說到「今年Youtube終於站在我這邊了」,過去部份因違反著作權法疑慮而遭到下架的影片,現在收到Youtube認定符合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法律條文中,只有簡單提到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但沒有明確說明怎麼樣符合,怎麼樣不符合,」本名為仲惟鼎的谷阿莫說。
只是,像Youtube這樣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著作權法上也有應盡的義務。它無法對於每支影片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唯一能做的就是,只要有第三方檢舉,就把具有爭議的影片下架。
劉承慶分析,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確實是個「大黑洞」。看似明確又抽象的標準,怎麼在個案中證明合理使用,是訴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唯有法官可以做出最後判斷。
走到最後,谷阿莫的侵權官司是否成立,也關係到我們如何看待「二次創作」的未來。谷阿莫的創作,能不能算是一種「觀點」?我們要不要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之下,鼓勵更多類似「觀點」相互激盪?
「我們要做一個決定,以谷阿莫這樣的方式去呈現、分享、散播電影電視的資訊跟創造出來的資訊流,我們究竟要不要?如果這樣是侵權的話,表示其他人就不敢做、不該做,大家都要接受這個後果,」本身愛好電影、曾擔任國片《愛琳娜》製片法律顧問的劉承慶說。(責任編輯:李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