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要小心;解約,更要三思而行。
台北縣一家雜貨店老闆,去年初聽從壽險業務員的建議,將已投保四年的保單解約,改買另一家壽險公司的保單。半年後,他因鼻咽癌過世,但是新的壽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他曾經因喉嚨持續疼痛就醫,但投保時沒有告知,壽險公司查閱病歷後認為他違反告知義務,壽險公司沒有理賠的責任。家屬向消基會申訴,但壽險公司一切合法,三百萬元的保障煙消雲散。
如果這位雜貨店老闆沒有解除原來的契約,就可以獲得保單應有的保障。因為契約開始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因客戶違反告知義務拒絕給付保險金。
另一個例子發生在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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