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雙語國家政策在這段時間一直備受討論,有人批評,當然也有人贊同。
倘若將雙語政策視為一道光譜,分處光譜兩極,一方是主張將學習外語作為一種習得新知識的工具,其概念似同清末民初,西方國家入侵中國時,張之洞等人所提出的「師夷長技以制夷」概念。
另一種則是將外語徹底母語化,類似作家陳之藩所寫〈失根的蘭花〉,人人將成為少了故土、文化能夠依恃的遊子。
這兩種極端想法喚起我的回憶。
我在美國求學時,曾遇到一位來自新加坡、20多歲的同學,他說話流利、語速快,但他到美國後,卻因美國人聽不懂他講的新加坡式英語(Singlish),甚至曾要求他別講話,而感到挫折。我與其他同學看出他內心的焦慮,猶如「失根的蘭花」,找不到自身定位與依靠。
溝通是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互動行為,語言則是溝通的媒介。在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前提下,雙語教育的確有其必要。
不可否認,英語仍是世界主要溝通語言,但台灣是海島國家,往來對象為世界各國,因此第二外語除了英語外,不該排斥其他語言。如果只侷限於學習英語,將會限制了未來發展的機會。
當你身處非英語系國家,如能以當地人的母語互動交談,對方的感受絕對不同,自然有加分效果。正因如此,雙語教育也應該提供其他語言的可能。
視課程意義選擇雙語
在大學推動雙語教育的確有其必要,師生也不該一味抗拒,但大學並非得全面實施雙語教育。首先,無論是教育部或學校都不可能要求所有科系均以英語授課。舉例來說,日文系、德文系等非英語的外語科系,不太可能全部以英語教學,也沒有必要。
尤其是中文系,學校可以要求學生提升英語能力,但不能規定教授連《易經》、《論語》、《孔子》、《孟子》等科目也必須以英語授課,這不僅在實務上難以操作,更可能弄巧成拙。就學習過程而言,反而失去學習中文的真正含義與知識。
若僅為了達成雙語教學的目標,硬要求某些科系的課程改以英語授課,根本是本末倒置。
再以法律系為例。法律是因應社會某個時代而生的產物,當我們學習用以規範國民的本國法時,其法條內容具有在地性以及獨特的本土價值,使用本土的語言工具有其必須性。
但也並非全然以科系作為劃分雙語教學的標準,如文史哲領域絕對不能以英語授課;商學院、管理學院則要全英語教學,也就是應依據課程內容與目標,選擇以全英語、中文或中英文雙語教學。
唯有採用最合適課程內容的教學語言,讓學生更有效率地理解和學習、吸收課程,這才是教育的核心所在。
語言從來就不只是一種溝通工具,它背後代表著文化、歷史、權力、價值認同與群體意識等。
如果商學院開設一門「孫子兵法與商業策略」課程,採用中文授課才有可能談及精髓;假設中文系開設「比較文學」,比較蘇軾跟莎士比亞的作品,就得中英文交互使用,才能達到研究比較的目的。
事實上,大學裡的多數科目都須接軌國際,國際化程度很高。例如商學院、管理學院大部份科目的知識內容全球通用,以英語教學並沒有太大問題。
導入自西方的管理理論、商學概念,與本土文化特色碰撞後所產生的變化與融合,更有其獨特性,也能吸引國際學生,成為他們更想在台灣學習的知識領域。
相對而言,我們也應該抱持這樣的態度來學習外語。
學習必須知其所以然
以我曾經開設的「英美侵權行為法」(Tort Law)課程為例,當一方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而必須負賠償責任時,判斷歸責原因的標準,便因每一個時代的特性不同而有差異。
16世紀生活場景多是莊園、城堡,民眾接觸不密集,一旦有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受傷,無論是故意或過失,都必須負賠償損害,這就是「無過失責任」,表示即使不存在過失,也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火車問世後,許多人因好奇,免不了駐足在鐵軌周邊端詳而導致受傷,此時若還是採取無過失責任,即便火車公司財力再雄厚也賠償不起,因而慢慢轉變為「過失責任」。經教育民眾火車的危險性及在鐵軌周邊架設柵欄等防護措施後,只有在損害發生時,火車公司存在過錯,才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也意味著除了學習語言本身之外,更不能忽視內涵。大學教育應該廣泛且深入探討知識,「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是非常可惜的。
我們必須了解專業知識為什麼有相應的價值判斷,背後的政治、經濟、歷史原因。一旦了解之後,所學的知識才愈發有價值,應用範圍才能更多元。
因此,要檢視一所大學的雙語教學成效,絕不能單憑學校開設的全英語課程數目來衡量,這種比較毫無意義,也不應該。大學教育各有其特色與專精領域,當前的確也很難明訂雙語教學成效的具體指標。
雙語政策應該要有整體的高度,而非僅流於形式面。未來勢必要在全盤外語母語化、將外語純粹工具化之間,找出一條平衡並且最適合自己的路。(作者為東吳大學校長;責任編輯:王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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