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在研擬對企業所得實施最低稅負,其中擬將政府給予企業的一些租稅減免項目納入稅基。也就是原來政府承諾不課稅的某些利潤將要變成必須課一點稅。有人認為這樣做等於政府違背原來的承諾,所以主張要有信賴保護,對政府已承諾的部份不應課稅。另外有人則主張租稅減免是政府送給企業的禮物,因此可以隨時停止贈送,不必有信賴保護。
租稅減免不可喊停就停
後一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給企業的租稅減免學理上是基於企業創造的社會外部利益而給予的補償,並不是不需理由的禮物。同時這些減免辦法都明定在法律上,是政府的制度,改變這些減免辦法就是改變制度,也就是改變了政府對企業的承諾,當然會傷害政府的信用。因此以租稅減免是禮物,而主張可以任意取消,道理上是說不通的。
政府若另外加一項稅,像以前的教育捐或國防特別捐,則由於政府並未承諾不加稅,因此似乎並不違反政府的承諾。只是從企業的觀點,它們的稅負還是比投資之初所了解的高,因而可能有被騙來投資的感覺。這種感覺也會使未來的投資者認為我國的投資風險提高,而較不願在我國投資。
由於我們需要更多願意長期在我國生根發展持續投資的企業,而這類長期持續性的投資計劃必須評估較長期的租稅環境。因此我們不只不應隨便背棄已給予廠商的各種租稅減免承諾,致使投資者否定我國政府的信用並拒絕再來我國投資,甚至把既有的投資撤走。我們也值得考慮另訂法律,規定未來租稅制度調整時,會給既有的廠商和投資計劃適度的緩衝期,以使我國能以較穩定的租稅環境來吸引更多長期性的投資。
我國不是外國人非來投資不可的國家,也不是本國人跑不掉的國家,我們不要以為法律萬能可以隨便改、隨便課稅都沒關係。我們要吸引更多投資,不只稅率要能和外國競爭,也要有讓長期投資者安心的穩定稅制。(作者為台灣智庫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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