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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權力可以出賣

都曾經歷「賄、暴、貪、腐」的英、美及拉丁美洲,卻締造了不同的歷史結局,英、美終能邁向民主,拉丁美洲則演變成獨裁專制,走在民主邊緣的台灣,正面臨著關鍵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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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賄選、暴力、貪污、腐化日厲,八五五名縣議員,無論是否查獲實據,能夠確保乾淨者大概所剩無幾。而這種「賄、暴、貪、腐」又豈僅縣議員這一級而已,它是台灣整體社會「後解嚴症候群」的一部份,是政治新貴與財富新貴「恩主─扈從」(patron-client)關係的出現,也是社會演化過程,舊而隱性的遺傳品質藉著時代的變動,再度凸顯而出的「返祖現象」(Atavism)。
 台灣的「賄、暴、貪、腐」誠然令人焦慮不安,但若查考世界政治社會的演化史,卻可發現這種台灣經驗其實也沒有什麼特殊性,而是「社會演化的一種不連續現象」─在變革的社會階段,新的準則無法建立,於是舊的事務和價值就全部一湧而出,佔據了新的空間。
 英國學者史考特(James C. Scott)等人研究英國近代政治的賄選及貪腐時即指出,十八及十九世紀貪污橫行,由於整體社會仍處於「恩主─扈從」階段,新的政治新貴與財富新貴間的「恩主─扈從」關係當然也告形成,雙方結成獨特的「命運共同體」,政治恩主在不穩定的政治變化,需要扈從的財富與人頭聲援,扈從們則需要政治恩主的賞賜與保護包庇。
 在這種情況下,新生事務的選舉,當然變成金錢與選票的交換,十九世紀的英國選舉穢不可聞,一八八○年的選舉計耗貲三百萬鎊。由於賄選貪腐日益無法讓人接受,遂有一八八三年格拉斯東的「貪污暨非法行為法案」,對賄選施予重刑,由於嚴刑峻法,當年的選舉就只花費七十八萬鎊。此後,全面性的賄選貪腐遂告式微。除了制裁有效外,學者們認為,更重要的乃是當時的「英國全國性政黨政治日益成熟」,政治的全國化,將個人性與地方派系性的賄選貪腐逐漸驅逐。
 
山頭主義當道
 
 除了英國之外,十九世紀後半葉的美國政治更有說明力。不少美國學者均認為美國當時的賄選與貪腐暴力,與二十世紀第三世界國家民主化過程所出現的「賄、暴、貪、腐」有著本質性的相似關係。
 這些學者指出,對於前工業化的社會,當公民的參與擴大,而正式的系統性政治管道,以及具有全國性普遍意識的工人階級組織猶未形成,這時候,社會上原本即佔有支配角色的「山頭主義」會吸收掉初起的公民參與,新的自由民主落在舊土壤,就會長出各式各樣的「賄、暴、貪、腐」。十九世紀後半的美國政治即呈現出這樣的情況:
 (一)「地方主義」(Localism)抬頭:選民對自由民主的認同被社會既存的關係網路所吸收,自動的「將選票用來換取財貨、服務,以及友誼」,社會變化以及自由民主所交付給選民的責任,選民轉而交給地方的山頭,在這種「山頭主義」,選民才覺得有歸屬感。
 (二)各城市地區則出現同樣具有山頭意義的「黨機器政治」:胚胎階段的政黨,未曾努力地想要扮演全國性角色,而是汲汲於爭取歐洲來的移民選民以及來自農村的失根勞工選民,「以友誼、小特權、金錢、不受警察騷擾的保證,以及威脅」等,來換取選票。
 在獲得了選票而取得當地控制權後,黨機器遂藉著鬻官售爵,先賣公共工程,增加政府雇員人數等手段,「將公共資源私有化」。「地方山頭主義」加上都市的「黨機器政治」當令的期間,它們拉攏並回饋自己選民,一八三○至六○年間,聯邦雇員計增加了三•二倍,而同一時段,美國人口只增加了二•四倍而已;而一八六○至八○年間,聯邦雇員則增加兩倍,一八八○至一九○○年間則增加二•六倍。美國南北戰爭後,它們更向退役北方軍人及家屬百萬人大贈退役金。除了贈送職務和金錢的慷慨外,一八八八年哈禮遊當選總統,他竟然連自己的閣員一個也派不進去,因為這些職位已被黨機器的老闆全部賣掉。
 (三)整個美國政治已「再封建化」:中央政治腐敗如泥,地方則山頭地域主義稱雄。在這段期間,也是美國歷史上「國權─州權」嚴重對立,州權等地方自主權論囂張的時刻。
 (四)統治的邊陲地區,如阿帕拉磯山以南,乃是典型的邊陲末稍或邊疆地區,則家族地域的尋釁血仇,暴力相爭,甚至盜賊土匪大起。
 以上這一頁美國的「賄、暴、貪、腐」歷史,如果從長程的角度來觀察,它差不多要到本世紀二十年代小羅斯福總統時,才告結束。小羅斯福對美國的貢獻並非極有爭議的「新政」,而是在他的「新政」蘊藏著一種民主而有效率的全國性政治。因而有學者指出,美國的經驗與英國的經驗相同,都證明了「賄、暴、貪、腐」的出現,是民主政治發展過程的一種「不連續現象」─舊的社會與人際關係在政治發展時,未曾被一種更新的社會與人際關係所取代,於是舊關係遂轉化到了惡質化的方向,而這種惡劣的「賄、暴、貪、腐」,只有在具有現代合理意義的全國性政治,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政黨、工會、新聞機構等出現後,才可能逐漸被扭轉。
 
工具性友誼
 
 因此,作為一種「不連續現象」而呈現出來的「賄、暴、貪、腐」不是沒有意義的。美國學者艾斯特(Jon Elster)即綜合各方學者的見解歸納出:
 (一)對政治猶在發展中的國家,當國家介入公共事務愈多,但整個國家的行政及決策能力尚不足以保證施政的合理性,甚至連朝令夕改,人事不安定等起碼的困難均尚未克服,它怎麼可能杜絕富人或工商界不以賄賂貪腐等方式介入公共領域,藉以獲得保障?
 (二)賄賂贈與等,乃是一種「工具性友誼」,它是社會由「族閥主義」(Nepotism)開始發展起此一種社會團結形式,「古代希臘並沒有賄賂這個字,所有的禮物都是為以後的優惠和得到優惠後的回贈送的」,它是「人們相互承諾所走出的第一步」。這也就是說,將賄賂貪腐視為一種可以忍受的現象或價值,乃是社會低度發展,「公」「私」領域仍未清楚分化的階段產物。賄賂與貪污至少已比更原始階段的暴力進步。
 (三)因此,英國學者胡格維特(Ankie M. M. Hoogvelt),遂將賄賂貪腐定義為「現代合理化官僚政治完全發展前的一種政治社會現象」。這種現象在第三世界那些官僚政治無能,甚至連集稅工作都無法充分運作的國家,公務員與官員怎麼可能不藉貪腐而求生路?富人怎麼可能不藉賄賂而求保障?選舉又怎麼可能不買票?
 不過,「賄、暴、貪、腐」儘管有其階段性的合理意義,但艾斯特畢竟還是指出,這種「前現代」的價值儘管曾經存在而且是合理的存在過,但羅馬帝國的滅亡,最主要的原因即是賄賂與貪腐,因為,「當利益代替了榮譽,權力可以出賣」,它最終即會延伸到一個結論─那就是這個社會再也沒有一種行為與價值能夠獲得安定,甚至整個社會也將因此而成為不可能。
 基於對西方以及當今各國「賄、暴、貪、腐」之理解,或許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像拉丁美洲的軍人及知識分子們,認為這種現象無法容忍,因而主張「道德治國」,這乃是錯誤問題所想的錯誤答案,拉丁美洲的「道德政治」非僅未曾解決問題,反而造成軍人法西斯的崛起。「賄、暴、貪、腐」是政治及社會演化過程中的失誤斷裂,因而它的答案仍必須在社會與政治中,某些人或某些政黨或許應負較大的責任,但沒有任何一方應負起全部的責任。
 
重新思考
 
 因此,對於台灣當前的「賄、暴、貪、腐」,或許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思考:
 在社會方面,我們的選民可能需要自問:我們是否對完全公共性的大眾民主作好了認知上的準備?我們的社會對傳統社會那種文化價值,被餽贈才覺得受尊重,不送紅包就覺得看不起自己等,是否有子以揚棄的心理或情感預備?民主時代,公職人員已由「有辦的人」變成「公僕」與「代表」,選民是否能配合公職人員這種角色的改變,而調整自己的行為,只有選民的自我調整,才可能加速公職人員角色的調整。
 而在反對黨或知識分子方面,那種動輒以「道德政治」來談論問題的「中國儒家式思考」或「拉丁美洲式思考」恐怕也有改變的必要,「賄、暴、貪、腐」是政治及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返祖現象」,一個現代化合理的反對黨,乃是促使這種現象被淘汰的要因之一,因此,與其以「道德政治」為話題,還不如更具體的強化本身的合理性,以及透過立法等來規範「賄、暴、貪、腐」,或許才能更有建樹。
 但無論如何,應負最大責任的仍是執政黨。除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懲辦「賄、暴、貪、腐」這種事後的消極作為外,是否有更積極的企圖?是否能自我改造為清廉有效率的現代合理性政黨與政府?是否能創造出更高階段的政治正當性,不必依靠地方舊人物來維繫政權,也無畏於這些舊人物的勒索、關說與敲詐?它的官僚體系是否能合理重建,不再有那麼多黑箱讓「賄、暴、貪、腐」棲身?
 「賄、暴、貪、腐」是台灣由「威權」轉變到「民主」的過程中,原本應該升級,但卻不幸走到的叉路,因此,一切的關鍵或許還是,我們的整體政治社會要透過什麼樣的設計,來完成未完成的升級工作。(作者為文化評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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