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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蘭:犯錯的是你,還是大腦?

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腦科學發現大腦病變,會影響人的行為和判斷。司法體系又該怎麼看犯罪原因,以及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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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去美國參加認知神經學的年會時,發現到處都有人在談神經犯罪學。我很高興法律跟腦科學終於結合起來了,因為法律是穩定社會最有力的工具,法官需要知道人的行為怎麼來的。

過去認為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現在發現大腦病變,如長瘤,會影響行為,尤其當認知和情緒在角力時,這內隱的力量會左右人的判斷。范德堡大學最近掃瞄法官的大腦,想了解他們在判決時的大腦情形。

這實驗給受試者看一個道德兩難的問題:你站在鐵軌的轉盤旁邊,有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五個在做工的人衝過去,但另一條軌道上只有一個人在做工。如果你搬動轉盤,電車會轉朝那條軌道駛去,你就救了五個人的命,請問你會搬動轉盤嗎?

另一個情境是你和一個大胖子站在天橋上,下面是軌道,你看到失控電車朝五個正在做工的人衝去。若你把這個大胖子推下去,他的體重可以阻擋電車前進,你就救了那五個人,請問你會推他下去嗎?

實驗發現大部份人不會去推那個胖子下去,因為那是謀殺,但是會去搬轉盤,因為五條命大於一條命。在第一個情境,掌管解決問題和自我控制的前額葉背側皮質活化起來;在第二種情況,大腦的情緒中心活化起來,人們猶豫是否可以故意去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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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實驗表示人的理智和情緒,常常不自覺在做拉鋸戰。假如人的意志會受到情緒潛在力量的控制,表示人並沒有自由意志,對行為就不應負全責,因此法律的重心應從懲罰(pu-nish)轉移到復健(re-habilitation)。

現在很多律師用大腦長瘤,來替當事人脫罪,一九九一年紐約富商溫斯坦把太太從十二樓丟下去,這分明是謀殺,但律師用他大腦長瘤的理由,使死罪變成誤殺罪,只判七年到二十一年的刑(幸好他要假釋時,假釋委員也用這理由拒絕:你因腦瘤而殺人,現在這瘤還在,你怎可假釋出獄再害人?他最後關了十八年)。所以現代法官的大腦知識很重要,他們如何看待犯罪原因,會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台灣法官最近判太陽花學運的被告都無罪,或許我們也該掃瞄一下他們的大腦,了解一下為什麼會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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