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出現「恐怖主義」這個名詞。原始的定義是,指一個國家、團體或特定的組織與體制,利用其特殊權力,對不相干的善意第三者,做出完全不對稱的傷害。由於它對無知因而無抵抗力的人群會造成無法預期的傷害,使人覺得恐怖,所以稱為「恐怖主義」。
目前「恐怖主義」只適用於政治範圍。這是因為各國在政治上的思考與論述能力較強,所以能一舉中的,將政治上的這種行為定義為「恐怖主義」。但事實上,這種行為並不只發生在政治上,在社會和財經秩序上,都有「恐怖主義」式的行為。
在社會秩序上,有些個人或小團體具有某種特別畸形的想法,會對不相干的第三者,特別是毫無抵抗力的學童及幼兒進行攻擊。因此嚴格說來,這種社會行為應稱為「恐怖主義」殺人。可惜法律界的思考及論述能力不如政治界,遂只找到貌似中立客觀的稱呼,例如「隨機式殺人」、「反社會殺人」,就是迴避問題根本、避重就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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