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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五論 改善世代不公平

「加薪」就可以申張世代正義? 財團家族、富二代,個個「富到不能倒」,一向被忽略的財富世襲現象,是時候該討論了。

貧富差距-世代正義-公平-財富世襲-稅制-富二代-產金分離-法人代表-公司治理-家族企業-銀行業 圖片來源:黃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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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不公平」毫無疑問將成為即將開打的總統大選主軸。

台灣的貧富差距問題到底多嚴重?中研院院士朱敬一與胡勝正率領團隊,將台灣的資料加入國際資料庫。朱敬一常常思考,如何解決全球化後,各國都同樣面對的貧富差距問題。「公平」與「反商」之間是等號嗎?除了稅制,還有哪些方法消弭貧富差距?他以五千字長文,從學理到法制、產業政策提出解方。《天下雜誌》特別刊出全文:

1 靜態與動態公平

最近有些朋友想要參政,所提「政見」之一,就是改善台灣社會的不公平。至於怎麼做才能改善不公平,目前我看到的論述還相當單薄,除了改革稅制外,其他的政策構想並不多見。

諾貝爾獎得主史迪格里茲(Joseph E. Stiglitz)最近提出改善美國不公平的三個解方,除了「稅制」有交集外,其餘都未必與台灣情境契合。

對台灣社會的不公平,我寫了書、文章、到處演講,但多著重分析現狀,對稅制改革外的建言,也甚少著墨。現在,就讓我提出一些粗淺看法。

公平其實有兩種意涵。其一是靜態的,看任一時點的所得分配是否平均。例如二○一四年,如果台灣最高所得的一%人的所得,佔社會總所得百分比過高;或最高所得五%、與最低所得五%的所得佔比差距過大;那就可說台灣社會靜態的所得分配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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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第二種意涵是動態的,是希望父母屬中下階層的子女,只要夠努力,仍有機會往上攀升;而富有父母階層的子女,若不長進、不努力,也該很有機會一蹶不振。一個動態公平的社會,不應產生皮克提(Thomas Piketty)所批評的「財富世襲」,應該是「富不過數代」的。

靜態與動態的公平觀,概念上是相關的,在租稅制度上也交互影響。例如,累進所得稅有助於壓抑靜態所得的分配不公,同時也抑制富人父母能挹注子女的錢。但是,單靠所得稅制未必足夠改善社會不公。

因為,世界高所得統計資料庫(WTID)顯示,即使每個國家都有累進所得稅制,各國高所得者的所得佔比,還是持續在攀升。富有者的所得份額變大了,他們的影響力當然也會增加,澤被後世的機率也會提高,也就不利於動態公平。正因如此,皮克提才會認為現有稅制還不夠,建議再加課「資本持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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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問我,靜態或動態公平何者比較重要?我個人更重視動態公平。為什麼呢?這可能有些個人偏見,但也有些道理。何謂公平,通常言人人殊,但以下則是少有的一項客觀證據,顯示社會大眾對財富世襲的不以為然。

有財務學者做過一個有趣的研究:他把《Forbes》所列全球五百大企業中的家族企業挑出來,把它們的股價指數做一圖,橫軸是時間,縱軸是股價。觀察各公司家族CEO「暴斃」時,公司股價是漲是跌?結果發現,如果是家族第一代CEO暴斃,公司股價大跌;若是家族第二代CEO暴斃,則股價大漲。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價漲跌,反映了千萬股民對公司的評價,大數法則之下,應該是公正的判斷。股價在CEO暴斃時的漲跌,代表千萬股民對暴斃之人治理公司的評價。

前述研究顯示,第一代企業家那種斬荊披靡、開疆拓土的氣勢與魄力,通常不會「遺傳」給含著金湯匙出生、生下來小屁股上就包著LV牌尿布的第二代。因此,富二代對於其所繼承企業的貢獻,或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其實是不被普遍股民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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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千萬股民看不起這第二代的能力,家族企業還是傳給第二代了。這種「沒能力的富二代繼續掌握資源」,相對於許多有能力且努力打拚的中產階級子女之機會受限,當然是不公平。

2 德沃金的公平觀

我最喜歡的二十世紀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說,一個公平的社會應該要是「多肯定努力」(ambition-sensitive)、「少獎勵機運」(endowment-insensitive)。真是一語道破動態公平的核心概念。

「野心」(ambition)是指個人的努力、發奮向上的拚勁。「秉賦」(endowment)則指金湯匙之類,無關個人努力、生下來就給定的資源或機會。一個動態公平的社會,就是要使秉賦的重要性降低、野心的重要性提高。這就是動態公平的最重要觀念。

可以此檢視現有台灣的若干制度合不合理、還有哪些面向可以再做改善。累進所得稅的重要性前文已經述及,那麼遺產贈與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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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是唯一與靜態公平無關、只與動態公平相關的稅制。課遺贈稅的目的,就是要減少「秉賦」的影響,要求改善個人的「野心」。

皮克提等人寫了不少文章分析所得稅與遺贈稅,但他們還是覺得不夠,還要討論資本持有稅、其他制度設計等,看如何才能避免財富世襲。《經濟學人》今年四月下旬也有專輯探索家族企業,重點之一也在家族企業世襲的弊端。我以下要從幾個面向,檢視台灣「公司法」與「金控法」等相關規定,找出最不利於動態公平的因素。

首先,就是要探討「開銀行的家族,可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

這裡相關的規範很多,在美國統稱為「產金分離」。產金分離的意涵是,從事銀行事業的,不可以再直接或間接實體經營其他的事業。美國對這個禁制有些例外規定,但是用「正面表列」方式一一列出。例如,銀行可以兼營不動產鑑價、證券承銷、資產管理、契約擔保等十餘種非銀行業務;非在表列者一律禁止。(詳細情形可以參閱American Banker Online\Regulation Y\sec. 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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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產金分離的規範?為什麼經營銀行的家族,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其理念大概是這樣的。銀行的資金其實都是存款戶的,不是銀行經理人的。銀行本身的淨值(net worth)通常不大,但由於存款總額極大,故銀行的財務槓桿可以玩得非常大。正因為銀行「本錢小、槓桿大」,所以其存續的關鍵是「信用」。如果銀行經理人亂放款給親朋好友、關係企業、民代高官,那久而久之一定呆帳累積、信用不良,倒閉的風險大增。

但是,也因銀行存戶動輒數十萬,一旦倒閉,對社會衝擊太大,所有國家的監管機關都不希望發生銀行破產。所以,事前對銀行的存款準備率、貸款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甚至金控法第五十四條「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這麼抽象的概念,都可以是主管機關介入干預的條件。

3  銀行不能做什麼

然而,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等管理,都只是消極被動面的、不涉及銀行主動違規意願的。如果A銀行的老闆甲,自己也在經營X事業,那麼如果X事業面臨財務危機時,老闆甲要用銀行財務對X伸予特殊援手,甲的操作就會是積極主動的,甚至刻意迴避主管機關監督的。簡言之,甲既然同時是A與X的老闆,那麼甲自然會傾向把A銀行視為X企業的金庫。這樣,A銀行存戶的錢在甲眼中,就是同為家族企業X的金庫。

原本,銀行應該是存款戶的看守者、盡職放款者;可是一旦產金未能分離,銀行所有人在心理上就另有所屬。即使沒把存款戶的利益忘記,也不再對存戶「專情」。

如果再極端一點,假若銀行所有者除了銀行之外,還有建設、通訊、百貨、保險、電子收費、電子商務、高鐵、醫院、紡織、大學等滿坑滿谷的事業(台灣類比恕我不明言),全是由銀行老闆直接或間接兼任經營,這個銀行怎麼可能維持中性營運?正因為產金不分,最後一定難以避免銀行獨立性的淪喪,所以才會有產金分離的種種上位規範。

美國的產金分離是嚴格實質面執行的,但在台灣經常只是在形式面敷衍。例如,某甲經營A銀行,然後某甲太太的弟弟經營X公司,形式上就輕鬆迴避了產金分離的規範。

但若考慮實質面,不管甲繞了多少圈,只要主管機關找到一絲絲「實質間接影響」的證據,依美國法律就可以強迫某甲親屬交出X的經營權,只能充當被動的「A銀行股利受分配者」。

為什麼我要在談動態公平的時候,特別提到產金分離呢?因為若是棄守了產金分離原則,擁有銀行的家族,就太容易利用財務槓桿擴充地盤。對社會而言,固然是扭曲了銀行的角色;對家族而言,卻是使家族經濟實力大幅拓展,非常不利於動態階級流動。

試想,如果某家族擁有銀行、保險、高鐵、通訊、百貨、物流、醫院,幾乎是整體台灣具體而微的二%、三%,除非台灣全部垮了,這個家族怎麼可能垮?

產金不分的壞處,就是太容易使財團家族「大到不能倒」,「大到它等同於具體而微的台灣」,當然也使富二代「富到不能倒」。這絕不符合德沃金動態公平理念。換言之,產金不分容易使大富豪靠金融業膨脹版圖,結構性地穩定其家族財富。

其實不只銀行,有不少特許事業都該有兼營其他事業的限制,只是我們平常沒有這樣的思考。許多事業之所以要特許才能經營,往往是因其營業的外部性(externality)非常強,或是其所需要的中立性特別重要。

例如媒體,它是第四權,是監督所有政治人物、商業操作的,我們特別期待媒體的中立性。大財團不是不能買媒體,但是絕對不可以介入媒體的編採評論,否則媒體就喪失了中立。

媒體如果對老闆事業的報導偏頗扭曲,那就是個爛媒體。雖然,媒體與銀行都該保持中立、都應避免財團私心自用,但是銀行倒閉的後果,遠比媒體倒閉嚴重。因此,各國對產金分離的原則較嚴格,但對「產媒分離」就有稍大的處理彈性。

以下我再談另外一個有利於富裕家族永保安康的規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法人代表制」。

4 法人代表制之弊

在法人代表制度下,許多大公司的董事,全是其他公司或財團的「法人代表」,而非自然人。因此,某財團家族成員甲在X公司任負責人,如果因違反金控法、證交法、內線交易、背信、詐欺,而被主管機關撤職。原本這是嚴重至極的處分,理論上,該剝奪該家族在X公司的經營權。但是,在法人代表制度下,甲自己被撤職沒關係,只要另外派甲的太太續做法人代表即可,其家族實力完全不受影響。

因此,法人代表制阻絕了財團家族被處罰、被剝奪影響力的管道,當然不利於健康的階級流動。美國公司所有的董事全是自然人董事,誰違規誰就解職,不可能靠法人代表借屍還魂。因此台灣的法人代表董事,讓本該向下沉淪的惡劣富二代居然沉不下去。

在市場上,所謂的競爭與流動往往呈現於潛在的取而代之的威脅。例如甲是阿斗,因為父蔭而在X公司任董事長。由於其經營績效差,所以市場上乙會有取而代之的企圖。在台灣現制之下,潛在想取代者乙,必須要靠徵求股東大會委託書的方式,才能改選為董事。

但是現在股東的名冊與聯絡,只有現在的董事長甲知道,乙根本不知道要從哪裡拉票,因此極難取代成功。再加上徵求千萬份委託書所致贈的小禮物,往往是X公司出帳,因此乙也很難以個人力量,對上甲所代表的公司力量。

整體而言,台灣的制度極有利於現在的掌權者,極不利於潛在的取代者。這當然不利於動態流動。換言之,台灣收委託書的惡劣現況,使得原本該冒出頭的潛在競爭者不容易冒出頭。

5 家族公司治理

全球化之下,台灣與世界各國都面臨所得與財富分配的惡化。雖然各國「不均」的病況相似,結構性病因卻頗有不同。美國CEO待遇不成比例地高,這是老美的肥貓症;歐洲大陸有若干立足數百年的貴族世家,這是當地的貴族症。韓國、印尼與南美洲,有盤根錯節的政商世家,那是他們的裙帶政商宿疾。台灣社會不公平的病根子,在哪裡呢?我們必須要找到病根、了解其株連影響,才能對症下藥,找到解方。

家族企業的另一項問題,就是公司治理。如果家族企業的股票沒有公開發行,社會對它們公司治理的要求可以比較低;但是一旦家族企業是上市上櫃公司,那麼社會大眾就是利益攸關者,我們對其公司治理就應該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為什麼公司治理與動態社會公平有關呢?這需要做一些解說。所謂公司治理,就是指公司內部的監督、管理、檢查、獎懲制度是否上軌道。

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國家,公司治理就像是國家的民主制度與營運機制。但是家族企業就像是「帝制」;如果沒有特殊強化的治理規定,帝制是不可能運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結果。

熟悉控股公司實務的人都知道,大公司往往有好幾層的架構,從最上層的控股母公司,到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這樣多層的公司架構,非常容易創造「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的歧異。

例如,若公司有N層,每層都由上層擁有二分之一的持股,則母公司對N層之後曾玄孫公司仍然有百分之百的決策控制權,但是其現金流量則只剩下二分之一的N次方,微不足道。一旦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有歧異,任何牟利者都會利用其百分百的決策權,把好康的交易留給自己現金流量大的公司;把較差的、風險大的交易,推給自己現金流量小的公司,此為標準的「損人利己」。公司治理差,這類損人利己之事一定多。

由於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是「帝制」,家族企業膨脹時,必然是家族獲利,遠大於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顯然有害於動態公平。因此,國家基於動態公平與世代流動的考量,對家族企業的擴張,必須要搭配「公司治理同時改善」的要求。這些要求未必需要立法,可用「行政配合條件」的方式處理。

例如,台灣許多私人銀行、私人大企業都是家族集團控制,它們都希望去中國大陸市場開疆闢土。但是,要對岸容許台商去拓展,絕對需要政府的談判與助力。由於私人財團拓展的利益未必歸屬全民,故政府可以在應允協助時,訂定比「證券交易法」嚴格許多的公司治理規範,作為協助之條件。這樣,才是較符合動態公平理念的做法。

總之,要改善台灣的世代不公平,只看所得稅、遺贈稅是不夠的。只空談教育的重要,也是不夠的。只想靠立法手段弄個加薪幾法,是唬弄人的。只曉得抄襲外國的制度,是隔靴搔癢的。這篇文章分析了一些重要問題,但顯然還有其他面向。

台灣其實是一個「快速」趨向不公平的國家。一九四五年國民政府自日本人手中接管治理,日本人的大財團、大企業全都成為國營事業。相對於歐洲大陸、中南美洲、印尼等,有數百年家族裙帶勢力陰影的國家,我們七十年前在公平面真的是一張白紙,完全沒有大號的既得利益者。七十年間,從絕對公平快速惡化到今天,我們的政府該慚愧,制度更該檢討。

動態公平比靜態公平重要,而影響動態公平的關鍵制度不在稅法,而在公司法、金控法、證交法、兼業限制之實質貫徹等。這些面向錯綜複雜,需要靜下來做功課。遺憾的是,台灣的政治人物或想要從政的人,既靜不下來,更不想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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