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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永不妥協》 別讓血淚重演

工廠排毒致癌事件,總算不再求償無門。 RCA 官司一審獲勝,為企業社會責任立里程碑。 台灣法律有了實現環境正義的可能。

RCA-工作傷害-環境污染-公害-工傷賠償-公司法 圖片來源: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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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讓許多人感動落淚。台版《永不妥協》也在司法纏訟十五年後,上演小蝦米扳倒大鯨魚的故事,並對環境污染、工作傷害帶來重要啟示。

四十六年前,RCA(美國無線電公司)來台設廠,使用高毒性的有機溶劑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違法倒入水井,造成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員工相繼罹癌過世。

一九九四年,五百多位員工組成自救會,求償二十七億元。但二○○四年提出訴訟時發現,台灣RCA一九八八年就已脫產,迫使 RCA 工人必須在美、台兩地打官司。

然而,RCA工傷求償官司始終不被看好。因為起訴時已超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工人也難以證明有機溶液與其致病的「因果關係」。加上台灣RCA先後轉手給美國奇異、法國唐姆笙(Thom-son),早已成為空殼公司,求償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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