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環評是政府決策不能逃避的參考程序。
環評就是個程序,是個過程,重要程序。透過程序保障,政府不會不顧環境,大家會信任環評程序,不論最後結果,大家都尊重。
這叫作「決策理性模式」,強調決策是有環境理性在背後,應該要得到大家的認同。至於要經過多少時間,只要達到這個目的之下,時間本身不是問題。
第二種,是對環評的定位,認為環評本身就是一個決定。
所以不好的開發行為應該要被環評殺掉,好的就可以通過。環評是開發行為能不能通過的選擇關卡。
美國是第一種,我們則是第二種。
台灣立法當時的條件,民主轉型才剛開始,在那個時代有這樣的不信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樣的做法,環境影響評估變得太過絕對,長期對推動環保價值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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