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間企業的蓬勃,台灣公營事業民營化的呼聲日益高漲。然而,什麼事業應該民營化?民營化後如何維持該項事業所具有的公益目標?這都是民營化呼聲中應該思考的重點。
公營事業的產生,在於它不以利潤為唯一目的,還肩負某些特定的社會目標。以交通而言,公營交通事業保障了少數偏遠地區民眾行的權利;公營的教育事業保障人人受教育的機會;公營的電力公司可避免民間獲取暴利,增加社會上經濟權力的公正性。
在社會主義興盛的年代,這些都成為國有化的理由,但經過數十年的試驗後,發現不僅公營事業效率低落,而且公營事業所負的社會目標能以其他民營化的手段達成。在這種認識下,政府的責任由經營企業,轉而成為監督民營企業使其達到社會目標。因此,台灣公營事業的民營化重點,在於一方面要保留民營企業的活力與效率,另一方面降低監督成本,兼顧特定的政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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