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產品責任 原地漫步

日本的產品責任法即將在七月一日實施,台灣關於產品責任的規範在哪裡?執行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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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關於產品責任的法律規範,主要規定在八十三年一月所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在消保法實施之前,因產品的設計、製造不良,所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大都只能藉由民法的規定來求取損害賠償。

 依民法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對消費者頗不利,因為民法的責任基礎在於「故意」或「過失」,而且舉證責任在消費者。也就是說,若消費者無法證明製造商在設計、製造產品的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將無法獲得賠償。

 和日本即將實施的產品責任法相同,我國消保法也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不僅將舉證責任轉給製造廠商,若產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製造商即使能證明沒有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而無法完全免除責任。

 如此的立法設計對消費者固然十分有利,但消保法實施一年多來,在產品責任觀念及實務上的推展,由於宣導不周,實施成果不如預期理想。「消保法實施一年以來,在訴訟實務上幾乎不見相關的判例、判決,顯示民眾及執法人員都對此法不了解,」萬國法律事務所黃三榮律師指出。

 廠商的產品責任要落實,必須和產品責任險制度密切配合。「投保產品責任險對消費者是一種保障,以免廠商因財力不濟或倒閉等因素而導致消費者索賠無門,」太平產物保險公司意外險部經理陳佳榮表示。然而,他也指出︰「消保法實施後,投保產品責任險的廠商增加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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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榮認為,由於國人對消保法這部新的法律仍相當陌生,導致有權利卻不會運用,連帶也使製造廠商不重視產品責任。廠商會投保產品責任險,若不是基於出險率高,例如停車設備等產品,就是基於促銷的考量。「健康食品就是明顯的例子,廣告上打出『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對產品的形象多少具有正面的意義,消費者也比較安心,」陳佳榮指出。

 日本的產品責任法去年七月一日公布,宣導一年後,今年七月才正式實施,反觀我國則去年一月匆匆三讀通過,就馬上實施,「缺乏緩衝期,自然會影響實施成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科員何世全表示。

 在奮力邁向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際,台灣即將面臨開放市場、洋貨大舉入侵,政府、企業及民眾對消費產品的責任,不能再冷漠如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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