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是企業運作的常態,但較讓企業困擾的情況是:員工離職後到競爭對手處上班,並將在原公司任職時所得知的客戶名單、研發成果、企劃案等相關營業祕密,提供給競爭對手參考。
這種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每一個企業都可能面臨,卻不一定都有處理這種問題的能力。甚至在現行法律中,也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來規範「營業祕密」的相關事宜。
為了因應加入關貿總協的需要,加上美方的壓力,經濟部終於在日前提出了「營業祕密法」草案,為長久以來這塊法律的灰色區域帶來了新的氣象。
「營業祕密」這個名詞,於民國七十七年全友對力捷一案後,才逐漸為國人知悉。但它的定義和範圍如何?怎樣才算洩漏營業秘密?企業應該如何保護其營業秘密?這些概念在這幾年對法律專業人士來說,仍無定論。
侵害方式繁多
為了避免爭議,經濟部研擬的草案中,對所謂「營業祕密」有明確的定義。依照草案中的定義,如果是公司所特有、具有經濟價值而又不欲為外人所得知的情報,例如電腦程式、製造方式、營運狀況、財務報表、內部規定、員工守則、客戶名單、企劃案等,都可能成為未來「營業祕密法」所規範的內容。
由於科技突飛猛進,各個企業的營業祕密所可能遭受侵害的方式,態樣繁多。就以各公司普遍擁有的影印機、傳真機而言,稍有不慎,即可能成為不肖員工用來洩漏「天機」的工具。在美國甚至還發生過某位取得麻省理工學院博士學位的台灣移民,利用蒐購自奇異公司的垃圾,從中取得該公司製造合成鑽石的技術,再以三百多萬美元賣給南韓某公司的案例。
雖然營業祕密法草案的訂定,有助於提升營業秘密遭不當侵害的保障,但追本溯源的是,企業該以什麼方式積極地防堵營業祕密外洩?「這個問題是法律所難以規範的,而是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員工的教育訓練,以及和員工所簽訂的保密合約有關,」專攻營業祕密法的資策會法律研究員張凱娜指出。
此外,企業與員工立約規定:「員工在離職後若干時間內,不得受聘於其有競爭性質的公司」,這種約定,即是與防止營業祕密外洩有關的「競業禁止」條款。
但由於國內缺乏相關法律來規範這種條款,因此在實際執行上,這種條款所發揮的功效經常遠低於企業所期待的效果。
所以若以預防勝於治療的角度來看,張凱娜提醒,企業還是應該從加強內部管理、培養員工向心力和誠信觀念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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