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化的發展,已是明顯趨勢,然而在缺乏周延法令的規範下,台灣對企業集團的認定和研究,始終困難重重。
經濟部在公司法修正草案中,雖然增列了關係企業專章,但目前尚未完成立法。因此,台灣至今尚無具體完整的法令,認定並規範企業集團的歸屬。
在這樣的困難下,天下雜誌今年首度製作一百大企業集團,只能採用較為寬鬆的標準,依下列條件,認定企業之間,是否屬於同一集團。
一、主觀條件:企業與企業之間,彼此承認歸屬同一集團。
二、客觀條件:集團的領導核心(如董監事或經理人),合併持有另一公司二五%以上或最大比例的股權時(不論以法人或個人名義持有),即認定該公司為該集團的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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