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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死刑

維持死刑的背後,還有滿足政治人物私慾的一面,死刑到底該存該廢?台灣死刑判決真的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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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在今年退休,並在美國社會丟下一個強烈的震撼彈。

一九七六年,他加入最高法院幾個月後,支持各州恢復暫停四年的死刑。他說,如果有適當的程序,就可以在法律下確保「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刑罰」。

但是現在他說,經過三十年,他原先的信念被打破了。由於法院人事的更迭加上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已經造成美國的死刑制度充滿了種族主義、政治考量和一種歇斯底里。

二○○八年時,史蒂文生在判決中表示死刑是違憲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八條「殘酷不人道的刑罰」),但他沒有明說理由。直到最近他退休後在《紐約書評》評論一本關於死刑的書 Peculiar Institution: America’s Death Penalty in an
Age of Abolition 時,寫了篇長文闡明自己的觀點。他說,法院逐步廢除了許多保障死刑犯可以被公平審判的程序,且在判決時並沒有觀照在死刑判決背後隱藏的種族不平等問題,尤其忽視在判決中的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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