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一種稱為「委員會等設置公司」的企業,正相繼誕生。新力、東芝、日立製作所等四十家大企業都在其列。去年四月,日本商法修正部份付諸實行,凡資本金在五億日圓以上的企業,都可選擇改變經營型態為「委員會等設置公司」。
《日本經濟新聞》指出,委員會等設置公司的制度乃以美國式經營結構為範本,最大的特色在於不設監察人,新設「執行業務董事」,以及在董事會中,設置「指名」、「監察」及「報酬」三個委員會。
執行業務董事任期一年,負責實際業務的推展,三個委員會各有三名以上的委員,過半數必須為獨立董事,目的在加強外部稽核的功能,提高經營的透明度,任期從兩年縮短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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