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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董事應否過半?

公營事業既已決定民營化, 就應盡可能縮短官民合營的過程, 以免滋生各種難以想像、 也難以防範的利益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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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民營化後的公營事業,其公股董事席位應否過半?此一議題的存在,即表示我們對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在觀念上尚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十七年前,筆者在《天下雜誌》刊出的第一篇文章就是談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後又陸續提出不少相關撰述與研究結論。多年來的一貫主張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應配合產業的發展與成熟,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易言之,若未來民間將有能力積極參與某一產業,則該產業就不必再有公營事業存在。因為市場機能將取代了政府政策的干預或支持,而且公營事業效率低,和民營企業一起競爭,終究不是對手,不如及早民營化,可以活化原來公營事業中的資源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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