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整併大贏家中信金控,因利用海外結構債、插旗兆豐金,將十億獲利轉給資本一美元的境外公司(詳見《天下雜誌》三五四期),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地檢署以「背信」列為被告,為《金控法》實施以來,首樁司法介入的金融兼併事件。
公司治理形同虛設,是這次中信金吃上官司的根本關鍵。
檢察官追查的重點,尤其側重在中信金插旗成功的當口,卻將手中持有以兆豐金股票為標的結構債轉賣給一人一美元的境外公司,其中獲利三千萬美元,全部落入這家境外公司的手中。
一連串的重大投資行為,只有以張明田等購併小組的主要成員、直接向中信銀董事長辜仲諒報告。其中將三.九億美元結構債售予海外公司的交易額,直接跳過董事會,簽報辜仲諒核定,沒有遵守銀行「分層負責」內控規定──須由董事會同意等「內控」與「公司治理」的基本精神。不但無視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更漠視金融監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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