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國科會都贊助許多學者到海外進修,這對於提升我國的學術地位,非常有貢獻。然而,為了確保這些學者能落實海外進修、並在完成進修後回國服務,國科會要求所有獲得贊助的學者要提供兩位保人,萬一這位出國進修的學者未能屢行應盡義務,保人就要負責賠償贊助金額。此一規定顯示保人制度與作保行為在我國還是非常普遍,然而在很多時候,保人制度的基本精神卻與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格格不入。
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族為核心的農業社會,每個人都屬於一個宗族或村落,個人要獨立為自己負責的個人主義思想比較薄弱。因此,一人有錯,波及親友的連坐或保人制度,符合當時社會運作的基本邏輯。此外,當時的社會資訊交流不便,透過鄉親朋友來為自己作保,藉以取得對方的信任,是很自然的結果。簡單地說,傳統中國社會是透過「人與人的關係」來約束個人,確保每個人的行為符合預期。但在現代台灣社會,無論是公司進用新人、雇用外勞或是銀行貸款,作保現象還如此普遍,就令人難以苟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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