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明天不用來了!」
章董身為創業第一代,胼手胝足創辦公司,做事快、狠、準,是位霸氣的老闆。員工在他旗下工作總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十幾年來只要員工表現讓章董不滿意,他就會直接叫員工不用來了。以往員工被炒魷魚,都是臭著臉、摸摸鼻子就走了,從來沒有發生過什麼問題。
去年章董招募了一批新人,其中阿財在面試時的表現尤其讓人驚豔,試用期間也確實十分出色。沒想到才剛過試用期,阿財就開始嫌公司沒有工作標準、沒有升遷制度、沒有教育訓練、沒有員工福利。幾個月後,這些言論逐漸影響其他同仁,員工之間針對公司制度和福利的耳語造成人心浮動。章董知情後把阿財叫來罵了一頓,並以阿財「製造謠言、離間勞資情感」為由,叫他明天不用來了。
阿財不甘心,就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主張「公司資遣我,需要支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讓我可以領取失業給付」。章董則認為阿財把公司弄得烏煙瘴氣,執意不給阿財半毛錢。勞工局的調解因此無法成立,雙方鬧上法院。
近年來,由於勞動意識抬頭、媒體大量宣導以及政府的嚴格執法,勞資糾紛、勞動檢查件數與人數年年創新高。勞工可以自行查詢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像章董這樣霸氣的老闆漸漸地不能再霸氣,因為霸氣的後果就是勞工去投訴或檢舉、勞工局的勞動檢查,或是法院的勞資訴訟,而結果大多是資方敗訴。
資遣員工,需按《勞動基準法》第11 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而資遣員工之預告,需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另外,在資遣員工前要通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章董主觀認定阿財的言論影響了公司的氛圍,脾氣上來先把阿財罵一頓,再以裸退的方式叫阿財不要做了,一毛錢都不想給,到了勞工局仍然堅持己見。而阿財認為他是為了前途向公司提出建言,想要以此驅動公司。然而,組織大多傾向抗拒變革,公司很難容得下異議的言論,所以,「製造謠言、離間勞資情感」的帽子就這麼扣在了阿財頭上。
進入訴訟之後,如果阿財所謂的「公司沒有工作標準、沒有升遷制度、沒有教育訓練、沒有員工福利」都能被證實不是謠言,那麼章董就沒有將他解僱的事實理由。如此一來,阿財可以主張二個請求,一個是「公司解僱違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從章董叫阿財不用來上班的第一天起,到跑完勞工局調解、法院訴訟,回到公司上班之前,這段期間阿財的薪資和獎金,公司全部都要支付。另一個是主張「公司資遣」,需支付預告工資、資遣費並給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許多老一輩的老闆在聽過我的「勞動法令對企業的巨大影響」課程後,常常脫口而出的一句話就是:「在臺灣到底有幾間公司可以完全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如果要全部合法,乾脆公司關一關好了。」擔任顧問二十幾年來,筆者看過許多起初未完全符合勞動法令的企業,是在變革過程中讓制度逐步符合法規,每年多合法一點點,如同設定短、中、長期目標,多年後能夠全面合法的企業就會越來越多。這也算是一種「策略性的勞動法令合法」目標。
(本文摘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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