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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衍生的政治攻防,即將進入延長賽。
6月21日,立法院院會以62票「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對51票「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否決行政院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所提的覆議案。依據憲法,覆議案遭否決後,行政院長應接受國會決議,總統也得在收到法律案後10天內公布,至遲7月上旬就會生效。
儘管行政院長卓榮泰就國會改革修法覆議案,赴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報告,他強調相關法案違反憲法、窒礙難行,且嚴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及機關權限行使,放低身段籲請全體立委支持覆議,但席次佔優勢的在野黨並不買單。

民進黨則早有準備拉長戰線,將針對修法內容聲請釋憲,同時聲請憲法法庭在釋憲結果出爐前裁定「暫時處分」,也就是暫時凍結法律施行,阻擋國會改革法案上路。
若侵犯人權、後果難回復,可凍結法律
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只要有四分之一以上立委認為法律案牴觸憲法,就可提出憲法審查,由憲法法庭判決有無違憲。而裁定暫時處分的要件是,「為避免憲法保障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只要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過半數同意,即可裁定暫時處分,期限最長可達6個月。
立委王定宇舉例,法律上路後,若有公務員因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反質詢」,被立法院處以罰鍰,就算後續經訴願等救濟程序變更原處分,也勢必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痛苦與壓力,這就屬於「憲法保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在確認國會改革法案是否牴觸憲法期間,應先以暫時處分凍結。
立委黃捷也認為,「反質詢」、「藐視國會」、「社會相關人士」等條文用詞相關定義不清,造成一般民眾、公職人員、官員等都可能是受罰的對象,已經嚴重侵害人權。

類似場景早在20年前即曾出現。2004年,民進黨立委曾針對「三一九真調會條例」聲請釋憲,也以該條例「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權力分立憲法原則」、「違憲違法後果嚴重難以回復」等理由,同步要求大法官會議以「急速處分」暫時凍結法律效力。
大法官會議還為此舉行言詞辯論,並選任鑑定人提供法律見解,但最終並未做出明確裁定,反而是在釋憲案提出的三個月內快速做出釋字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有權組成真調會,但原條例行使司法權的部份違憲。
解釋文中提及對暫時處分的成立要件,包括「可能對憲法保障權利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也成為日後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評議的依據,並於2018年正式被寫入「憲法訴訟法」。
賴清德有成功先例,不到兩週裁定暫時處分
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585號隔年,隨即就一項可能違憲、並對人民權利造成難以回復重大損害的法律,裁定暫時處分,領銜的立委正是現任總統賴清德。
2005年,行政院為全面換發身分證政策而修正「戶籍法」,原本預計刪除的「民眾換領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條文,在多數立委主張蒐集人民指紋有益治安的政治壓力下而轉彎,引起人權團體強烈反彈。
時任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為此提案聲請釋憲,主張法律強制按捺指紋,有侵害隱私權、人性尊嚴及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憲情形,且國家蒐集人民指紋以後損害即無法回復,請大法官會議依釋字585號意旨,在公布釋憲結果前,先行停止適用強制按捺指紋條文。
聲請提出後,大法官會議火速接受賴清德等人的理由,只花了不到兩週就裁定最長6個月的暫時處分,隨後又做出釋字603號解釋,認定換發身分證強制按捺指紋的法律違憲無效。
儘管過去曾有先例,但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能否比照辦理,在憲法訴訟期間先獲裁定暫時處分凍結,仍有許多不確定性。
關鍵就在於,聲請方如何證明國會改革法律上路後,將對憲法保障的權利產生「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無其他手段可避免,又急迫到必須在憲法訴訟結果產生前暫時凍結效力。

對決藍白,這次勝算大嗎?
「國會追究人民或官員的法律責任時,也必須承擔政治責任,」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解釋,一旦新法上路,無論是官員被認定「虛偽陳述」,或是一般民眾拒絕配合聽證調查,都要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才能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或處以罰鍰,也就是有過半數立委同意才能追究責任,必須接受選舉檢驗的立委,做決定時勢必會考慮主流民意,不至於恣意妄為。
就算立委鐵了心做出決議,遭以「虛偽陳述」罪移送的官員,仍得由檢察官決定犯罪證據是否足以起訴、起訴後再經法院判決是否有罪,立委無權置喙;民眾遭到罰鍰如不服處分,也可在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就法條而言,看不出會對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產生立即且難以回復損害的危險性,」廖元豪說。
然而,即使無法獲得「暫時處分」,也不等於國會改革法案完全合乎憲法。
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蔡榮祥分析,除了各方關注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於接受立委提問時「即問即答」超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以外,立法院對公務員在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就所知重要關係事項做出虛偽陳述時追究刑責,也有牴觸憲法疑慮。
根據釋字585號解釋意旨,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對於違反協助調查義務的人民或政府人員,「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而藍白兩黨聯手在刑法中增訂「藐視國會罪」,虛偽陳述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已超出釋字585號界定的「合理強制手段」範圍,這也成為卓榮泰提出覆議的重要主張之一。
光憑上述爭議即可預見,即使覆議案已被藍白聯手否決,國會改革法案的紛擾也絕不會就此劃下句點;席次居劣勢的民進黨團則已表態,「國會擴權法案既然國會不討論,就交由社會來討論,」正反雙方透過群眾力量,試圖對立委、甚至憲法法庭施壓的戲碼,也將繼續上演。
(責任編輯:吳廷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