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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第11屆立法委員正式宣誓就職,由於在政權交接階段,行政院依慣例不會推動重大或爭議政策,「國會改革」因而成為在野陣營的優先事項。
其中國民黨與民眾黨對「建立國會聽證調查權」已有高度共識,可能在第一會期就搶先推動修法,以利監督5月20日上任的賴清德政府。
討論這項改革主張前,應先釐清「聽證」(hearing)與「調查」(investigation),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國會為了立法、行使人事同意權、調查重大事件、監督政府等目的,邀請政府或民間人士出席會議,提供資訊與專業意見;後者則是國會為揭發行政部門弊端、輔助立法,而擁有的權力。
「聽證調查」常被合而為一,就是因為擁有強大調查權的美國國會,經常以舉行聽證會作為調查手段,例如美國眾議院正在進行對總統拜登的彈劾調查,拜登之子杭特近期就將出席調查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