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透過AI人工智慧「深偽」(deepfake)技術,把多名網紅、藝人或政治人物的臉部圖像移植到色情片女演員身上,並製成影片販售,不法獲利上千萬元。日前他遭刑事警察局循線查獲,依妨害風化、妨害名譽罪解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偵辦此案的是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從警22年來,破獲2018年一銀盜領案在內的許多網路、金融高科技大案,也曾偵破多起國內外駭客入侵事件,去年中更考上台大資工博士班進修。說話三句不離網路的他,還曾經輔導抓過的學生駭客IK,幫助他轉型成為資安公司負責人。
林建隆發現,科技日新月異,網路犯罪數量也同步劇增。美國過去20年網路犯罪案件增加46倍,財損數字暴增230倍以上。中國網路犯罪連年成長率達40%,去年甚至因為疫情,成長幅度飆到54%。
而台灣,雖然網路犯罪統計數字平緩,但林建隆直言,以他22年經驗觀察,「實際案件數量絕對不只這樣,」近一年來,單一被害人遭投資型詐騙1000萬元以上的,「不是一年只出現一件,而是常常都看到。」
從個人、企業、國家層次,到底要怎麼面對新型態的網路犯罪?龍應台文化基金會10月23日邀請林建隆演講,以下為重點摘錄:
網路犯罪就像是一場有攻擊方和防守方的比賽,攻擊方只要找出一個方法打進去就贏了,而防守方卻得想出100個方法來預防,只要一個地方沒守好就輸了。
你允許app有多少權限?
網路不是不能用,而是你要找到保護自己的方式。舉例來說,很多人臉書帳號被盜用,嫌犯甚至還把留存的E-mail、電話號碼資料全都改掉,讓你無法從E-mail、電話救回帳號。
但現在無論是臉書、Google和其他科技公司,都有保護機制。你可以把手機和帳號綁在一起。
換言之,嫌犯拿到你的帳號、密碼,但如果登入地點和你平常習慣不一樣,臉書和Google會傳一組簡訊號碼到手機,你必須要有這組號碼,才能登入帳號。這也是我們保護自己帳號的重要方式。
但就算有再完善的保護機制,沒有資安意識也是枉然。不少人在使用修圖軟體時,就毫不設防把自己所有的照片全都外洩。
你在下載app時要先注意,是否app要求你開放的權限,你全都要允許?
在企業層次上,這兩年來勒索軟體攻擊的多半是營收不錯的企業。甚至有犯罪集團會直接寫信跟企業要錢,「我知道你今年營收很好,跟你勒索這些錢剛好而已。」就算此類案件層出不窮,很多科技公司還是沒有資安意識,更遑論有資安設備、人才的編制。
不少個人、企業都成為網路犯罪的受害者,和其他國家迅速成長的網路犯罪相比,台灣卻呈現平緩走勢,這不代表台灣案件少,反而是顯示出台灣有不少案件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
問題1:網路犯罪刑度太輕
台灣到底該怎麼築起資安防護網,保護個人與企業?首先,我們必須正視目前網路犯罪刑度太輕的問題。
我前幾天和檢察官、律師討論,小玉盜用女性名人照片再製色情片,要怎麼定罪?
這是妨害名譽嗎?小玉擺明講,這是假造的影片,並不算是影射不實,而是明確承認就是假造影片,可能不構成妨害名譽。
會不會構成妨害風化?我認為有可能。但我們必須思考的是,針對這種散播快、影響力強的網路犯罪,是否會有比較重的刑度?
2013年,有一位男子持槍搶銀行,最後雖然沒搶到半毛錢,也沒造成任何傷亡,仍舊被判刑14年10個月。相較之下,2016年的一銀盜領案,銀行損失8000多萬,雖然最後追回7000多萬,但3名主嫌只被判刑4年多,而且還有其他嫌犯在逃。
在台灣,搶銀行或其他實體犯罪幾乎很難不破案,但網路犯罪被抓到的機率很低,再加上刑度偏低,使很多犯罪者競相躲到看不見的網路空間裡犯罪牟利。
我再舉一個台灣網路犯罪刑度偏低的例子。每年這麼多電商個資外洩案件,但這幾年個資法平均每年只裁罰3件,每件罰鍰20萬元。
有時候講到這個,真的很生氣。有人個資一被騙,就損失1000萬元,罰則明顯不符比例。更糟的是,企業還有「無過失責任」,只要能舉證已經做了資安防護,就能夠認定沒有過失。
有些企業外洩個資,我身為執法單位登門拜訪,希望協助找出問題,但企業仍不願提供任何資料。原因就在企業並不會因為個資外洩而有太多損失,頂多就是客服電話變多、網路上評價變低,但過幾個星期,一般民眾又逐漸淡忘。
問題2:IP在國外增加辦案難度
其次是網路犯罪無國界的問題。針對架設在境外的犯罪網站伺服器,台灣「兒少法」目前依舊無法可管。
每個國家的警察都希望打擊犯罪,如果要合作偵辦刑事犯罪,不會因為台灣屢遭打壓的國際空間而受限。
但卻有一次,我搜索犯罪集團機房,發現IP位址在烏克蘭,這犯罪到底要算在台灣,還是烏克蘭?只要IP在國外,至少要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往返2、3個月以上,才能調閱相關資料。
好不容易拿到資料,犯罪集團的手法和地點可能又改變。要徹底解決這個困境,不只得從國內立法著手,也得尋求國際合作支持。
問題3:科技犯罪卻難用科技偵查
第三是「科技偵查法」立法至今仍未定,影響警方偵查辦案。法務部去年曾提出「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針對通訊軟體聲音、文字監聽、監看,但是否侵害民眾隱私,引發議論。
我倒是認為,面對科技犯罪手法不斷翻新,我們為什麼不能用科技偵查犯罪?犯罪集團很清楚,警方目前只能用傳統電話監聽,聽不到犯罪集團的任何資訊與動態。
我們能不能透過立法程序,跟民眾溝通會用科技偵查到什麼程度?保密到什麼程度?如果大部份的民眾或台灣社會有共識,對犯罪的偵查是有幫助的。
我認為,科技帶來的問題,應該要想辦法用科技解決。我們要針對的是犯罪者,而非一般民眾,在合理的規範和程度下,應盡速推動「科技偵查法」立法。(責任編輯:王儷華)
【小檔案】林建隆
- 現職:刑事警察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
- 經歷: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大隊長、刑事警察局資訊科科長
- 學歷: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台大資訊工程博士班(就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