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這次事件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在所處的產業環境,對於營業祕密只能盡全力往防範未然下功夫。一旦遭洩漏,做任何補救與究責,都還是吃了大虧。
尤其法律規定必須舉證離職員工是否真的把前公司資料帶到新公司,這根本太困難了。這也是為什麼福彥這次只能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合約進行訴訟。
經過這次教訓後,我會採取的方式是請律師在競業禁止合約裡,加上刑事責任條款,目的是增加嚇阻作用,用制度去約束員工的行為。因為誰也無法預料未來會遇到什麼樣的誘惑。對員工一方面要信任,一方面又好像在警告,真的陷入兩難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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