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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的蔡坤龍,住在嘉義市,當過記者,也當過里長,每天協助里民處理大小事,但他從沒想過,自己有天還會當上「法官」,參與刑案審判。
去年,他被邀請擔任司法院模擬法庭的國民法官,參與貪汙案審判。
貪汙案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蔡坤龍走進法庭,原本法官席只有3人,這時左右又擺上3個法官椅。
當事人是雲林縣政府的約聘雇人員。他被控貪汙3200元,原因是有筆講師費他漏給了一半,被講師發現向縣政府反應。縣政府發現帳目有問題,把當事人移送法辦。當事人辯稱,剩下的錢放在抽屜,忘了給講師。
但證據顯示,這位約聘雇人員為了辦活動,墊了15萬,而且縣府錢一直沒有下來,「但我們認為,既然他為了辦活動,墊了15萬給政府,貪汙3200元的可能性不高,參審團的討論結果是行政疏失,不成立貪污,」他回憶起一開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