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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1998年夏天,Netflix(當時是利用郵件寄送電影DVD的服務)才剛剛正式推出兩個月;兩位創辦人哈斯廷斯(Reed Hastings)和倫道夫(Marc Randolph)接到了亞馬遜的來電。
在2003年離開Netflix的倫道夫表示,「貝佐斯想與我們見面。」
當時身為Netflix執行長的倫道夫還記得,能與亞馬遜的創辦人會面,讓他和共同創辦人哈斯廷斯(現任執行長)非常興奮。當時,亞馬遜才剛要開始將電子商務擴展至書籍之外。
亞馬遜那時才剛成立4年,並於前一年(1997)上市,募集5,400萬美元。貝佐斯在投資人的壓力下,希望能積極併購以拓展公司版圖。
倫道夫在新出版的回憶錄《That Will Never Work》中寫道,貝佐斯想讓亞馬遜成為「什麼都賣的商店」。
倫道夫指出,那時亞馬遜擁有近1億美元的書籍銷售營收,以及約600名員工。
倫道夫和哈斯廷斯知道,他們必須把握這次機會。於是,兩人便飛往西雅圖,與貝佐斯和他的團隊會面。
創業兩個月,拒絕貝佐斯8位數的收購價
但他們見到的亞馬遜,讓他們非常意外。倫道夫說道,「我們走進辦公室,發現那裡雜亂無比。」
「所有人都擠在那裡。桌子全都是門──感覺就像是用木柱把舊木門架起來。貝佐斯還和另外4個人共用一間辦公室。」
倫道夫表示,他和哈斯廷斯很快就發現,貝佐斯想要收購Netflix,讓亞馬遜得以快速跨足影片市場。
會面結束後,貝佐斯的團隊提議以「八位數字出頭」的價格收購Netflix。
倫道夫在回憶錄中寫道,「如果有人說『八位數字出頭』,那就代表才剛過八位數字,大概是1,400-1,600萬美元。」
但Netflix才剛剛推出2個月,以此觀之,這個數字還是相當可觀。倫道夫擁有3成股份,哈斯廷斯握有7成,兩人都可以得到數百萬美元。
他們在回程的班機上,討論了贊成和反對出售公司的各個理由。
贊成出售的最重要理由就是,Netflix根本還沒有賺到任何一毛錢;它沒有可重覆、可擴大規模或可以獲利的商業模式;雖然已經有不少業務(大多數來自DVD銷售),但成本非常高。
兩人也都知道,如果公司不賣給亞馬遜,很快就會得與亞馬遜競爭。
倫道夫寫道,「再會了,DVD銷售。再會了,Netflix。」
但即使如此,倫道夫和哈斯廷斯都認為,他們「就快要找到點什麼了」。Netflix有網站、有聰明的團隊,也已經與幾間DVD製造商談定了交易。他們知道如何取得市面上幾乎每一張DVD,Netflix「無疑就是網路上最棒的DVD來源。」
兩人在回程班機上決定,這似乎還不是放棄的時候,並於落地後隨即「禮貌地」拒絕了這項提議。
這次會面也促使他們思考新方法,嘗試從銷售DVD轉為出租DVD,因為他們知道亞馬遜會是強大的競爭者。
他們的決定帶來了豐厚的報酬。
今日,Netflix是全球營收第6高的網路公司,2018年營收超過157億美元(較2017年上升35%)。亞馬遜是全球第2大網路企業,僅次於擁有Google的Alphabet。
Netflix也從電影出租公司轉型為串流和製作公司,擁有得獎原創作品,全球訂戶超過1.51億。
倫道夫表示,這個決定給他的教訓是,機會來臨之時,你不見得要打開大門迎接它,但至少也要透過鑰匙孔看一看它。
資料來源:CNBC、Fast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