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影響台灣各行各業、16年來最大規模的公司法修法,已進入立法院最終戰場。4月底首戰,公司法修法4大版本,總共148條,關鍵條文全遭擱置。
4月23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一天排定實質審查,光是宣讀修法草案內容,就花了6個小時。台灣能否通過國際最大期末考的時間,就這樣一分一秒地流過。
「這次修法......戰線真的拉的太長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接受《天下》採訪時說,「老實說,時間真的很緊迫,我們也沒有把握,能夠在期限內修完。」
民間公司法委員會公司治理組召集人龔天行透露,總統蔡英文上任前、後,都很重視公司法修法,還兩次親自找了民間與政府部門溝通,但看起來,連她都推不動。

危險!公司法修法推不動
高志鵬口中的期限,就是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就要在台灣展開現地審查。(延伸閱讀:這部落後法規,將害台灣被列入黑名單?)
前兩次評鑑中,台灣都被列為觀察追蹤國家。若這次再沒有通過評鑑,台灣可能就會被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列為「加速加強追蹤名單」,甚至是「不合作國家」。
一旦被列上黑名單,全球與台灣企業、個人的資金往來,都會被懷疑是要洗錢,而被要求更多的資料佐證。與台灣做生意變得很不方便,匯款會變得很慢,台灣經濟國力勢必再消退。
「現在可能得設定輕重緩急,關鍵條文要優先通過,」龔天行建議。
龔天行分析,整部公司法修正案,可以分為兩個面向:一是公司治理的改進,包括:法人董事、董事會、股東會召開等議題,這部份如果這次不修,可以再用證交法處理。因為證交法管的是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
另一部份則涉及法人透明度,譬如:實質受益人揭露,這涉及公司登記,也與年底洗錢防制最相關,一定得修公司法,這部份最具優先性。

揭露「實質受益人」是關鍵
目前除了行政院版,立委曾銘宗、余宛如、高志鵬、黃國昌都提了修法版本。
行政院、曾銘宗版、余宛如版本的公司法修法版本,將實質受益人寫在22條之1,沿用證交法第十條的定義,即「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
但這些版本的缺點是,不符合國際標準。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組長、法務部檢察官蔡佩玲直言,這樣的寫法還是形式認定,與國際間必須揭露持股25%的最終受益人或實質控制人不同。
這樣的修法即使通過,對台灣11月反洗錢評鑑幫助有限。「因為評鑑官除了看法令,另一個是問實質的,專家會問公部門,實際的辦法怎麼運作?會請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們,將審查程序說給他們聽。然後判斷這與國際規範相不相符,」她解釋。
黃國昌與高志鵬的版本比較符合國際標準。主張要披露對公司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法人。(見表)
黃國昌憂心地說,如果不按照國際標準,「現在我不是擔心100分,台灣考70分。我現在是擔心及不及格啊!」
擾民之外的其他選擇
擔任召委的高志鵬認為,加上院版,目前有五大版本要彙整,提高了公司法修法的困難。但修法非過不可,「現在台灣只能在『擾民』與『污名』間選擇,」高志鵬指出,如果在這次評鑑沒有過關,台灣可能會連基本的國際匯款都受阻。
針對實質受益人的問題,黃國昌建議,一個折衷方案是,在公司法的法條中列入最終控制權人的定義,然後再授權給行政部門,去訂定認定標準,可以讓現在的阻礙變小。
曾銘宗則主張,申報實質受益人,只要在公司內部保存紀錄即可,但當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不得拒絕,如此可以將擾民程度降到最低。
余宛如也認為,院版本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每月15日都要定期申報實質受益人,可以改成「有異動時再申報」。
「關鍵是具有控制力的股東的最終受益人,」龔天行認為,其實公司一定知道誰對公司具有控制力,所以要給公司責任,查到不實要課責,讓公司不敢亂登記。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則認為,公司法定義一定要按照國際標準,向主管機關申報。但是否要開放大眾查閱,或者僅限於主管機關、公權力執法機關、交易相關人才能查閱,可以斟酌。因為,目前只有英國全面開放大眾查閱。
「我們的時間,只有這一個月了。如果本會期不過,後果將是不可承受之重,」 高志鵬說。(責任編輯:洪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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