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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環評顧問公司 改由政府委聘

「環評法」是應該要檢討了。檢討修改要分階段、分期程,最先第一個要改的是,開發單位和顧問公司的關係。其次,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不應該只是單純轉送公文。

環評法-環說書-環評顧問公司-開發單位-環境考量-政府決策 圖片來源:劉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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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一個本質的問題,是很多事實沒辦法被完整客觀地呈現或評論。

因為台灣是由開發單位花錢請顧問公司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說書再送給環評委員來審。如果環說書刻意隱惡揚善,隱匿開發行為對環境不利的資訊,環評委員有能力發掘多少?很多當地居民以及民間團體努力去討論,但也未必是正確事實,畢竟居民對於開發案的資訊沒有開發單位跟顧問公司多。

資訊不對稱的結果,就變成誰也不相信誰。

解方建議:加強環說書的客觀獨立性

但是開發單位可以把本來要委託給顧問公司的錢,直接交給環評單位,就像民事法院開庭會先收裁判費。錢繳來之後,再由環評機關透過政府採購制度,找顧問公司評估環境影響。如此一來,顧問公司要負責的對象,就由開發商變成環評機關。業主改了,過去開發單位跟顧問公司緊密結合的關係,要幫忙想辦法寫到讓環評可以通過的情形,就可以完全改觀。

如果改由開發業者繳交經費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委聘專業團隊執行環評,才比較能夠客觀呈現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範圍、程度到底如何,讓評估更具客觀獨立性。

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前,可以做初步的篩選過濾。不只是政策上支持,也是進一步擔保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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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環境考量跟政策決策切割得太清楚了。我不會反對回到美國原型,只是要配套、要漸進。

配套如果不完整,民間會質疑拿掉否決權,是要自廢武功,政府其他機構也認為,把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要把燙手山芋丟給我,當然各方都不會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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