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勞基法使勞資關係和諧或對立?

為什麼自勞基法頒定後,許多人都不滿意?是否有亡羊補牢的辦法?天下雜誌為此特別舉辦了一次座談會,邀請官方、勞工、企業及經濟學者各方代表,各從不同立場,為勞基法辯出一條明路來。

其他

殷允芃:勞基法是最近大家所關切的話題之一,但許多人對勞基法可能並不十分瞭解。所以想請大家一起討論:現行勞基法到底有何利弊?如何促進勞資和諧,推動經濟進步?

湯瑞蘭:我先簡單報告勞基法的制定過程。民國四十六年先總統蔣公指示要有勞動法,當時內政部長就成立一個勞工法典,把勞動法合併在一起,名稱就叫勞動法。所以勞動基準法部份內容是那個草案中的一部份。從四十七年開始,已經開了三百多次會,民國六十三年立法院討論勞工問題,於是就把勞動法送到立法院審議。

很多人批評內政部沒有請經濟學家、資方參與。事實上我們也請了陳定國、鄭天喜教授;也有資方代表顧儉德、張國安等。在討論時,財政部、經濟部、主計處統統參加,專家很多。我們當時有三個原則:保障勞工權益、兼顧經濟發展,並以國家利益為最高前提。

 

正面的影響

 

關於勞基法的利弊,就經濟層面而言,如果僱主能儘力照顧員工,員工一定會回報。有日本人曾經告訴我,日本之所以經濟繁榮,就是因為實施勞基法,使勞資關係和脅的結果。

而且台灣員工流動率這麼高,就是因為員工沒有得到企業主好的照顧,才會跑來跑去,造成勞工生產力不高,例如工廠拼命加班,他受不老拉,就走了,這些人我們要加以保護。

廣告

有了保障,生產力成高、成本降低,僱主就可以得到回報。所以勞基法的實施,對經濟一定有正面影響。

就社會面來說,台彎現在有四百萬勞工,一家如果平均三口,就有一千兩百萬人與勞工有關係,所以我們如股能解決勞工問題,也等於是解決部份社會問題。

當然,勞基法也不是一點暇疵都沒有,我們以後會再修訂。但希望大家都能支持勞基法,多看正面的,不要做負面批銘,這對國家利益慎很重要的。

張清溪:我想提一點是,現行的勞基法跟工廠法差不了多少,勞工餅沒有因此得到更多的福利,而且工廠法在民國二十五年就實行了,並不比日本晚,所以湯司長剛剛提到日本是因為實施勞基法而經濟繁榮,其中的因果關係還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老闆才知道

 

廣告

這還是細節問題,我想從經濟學的立場來看。剛才湯司長提到,增加勞工福利,就會提高生產力,僱主就得到回報,經濟會繁容。這好像很符合經濟原理,但如果薪水高,生產力就提高,是不是可以規定把薪水提高三十倍來增加生產力?我想沒有一家工廠負擔得起。

顯然這是邊際效用關係,效果是有極限的。也就是說,薪水增加到某種程度後,生產力並不會跟著增加。到底極限在那?沒有人知道,但我想只有一個人曉得,那就是老闆,如果他不知到,早就該倒閉了。

萬一老闆給很低的薪水,那勞工豈不要餓死了?但事實上也沒有這種事情,因為勞工也不會接受這麼低的薪資。經濟學家談的是資源分配的問題,不管對象是誰,由僱主和勞工決定雙方都同意的薪資,對雙方都最有利,不必去限制他。

廣告

例如加班的問題。現在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要多付五○%的單位薪資,其實也許多付一○%勞工就願意加班,現在規定五○%,一般老闆付不起,乾脆不加班,勞工就沒有加班費可拿,雙方都受害,那經濟有如何獲益?

法律規定使得雙方的選擇彈性都縮小了,如果僱主願意多付五○%,他就會付這種成本,要看勞工是不是稀少。所以在自然的供需狀況下決定的薪資、加班費,才能使雙方受利,也才能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

所以我認為可以由市場供需原則決定的事,就不要干涉。

薛琦:我想經濟學家的立場是中立的,尤其我們所受的教育訓練,讓我們多少有點社會主義的思想,就是說在情感上比較偏向勞工,整個勞基法的精神也在這。當然這是一個良法美意,但經濟學家和非經濟學家的一個不同點,是經濟學看事情比較現實,都把人假設是壞的,每個人的經濟活動,出發點都是為了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廣告

 

目的、手段不一致

 

勞基法的一個問題是目的與手段不一致,目標很好,但手段一做下去,可能就適得其反。

例如夜間工作。勞工會加班,一定是衡量自己身心狀況才會答應。至於薪資可以讓他們自己決定,景氣好時,也許加五○%還不夠;景氣差也可以不要給這麼多。

再如人員流動方面,我覺得勞基法可能管太多了,而且會有很的的副作用。

勞工流動率高,大家都認為是老闆不好。但真正研究勞工經濟的人,就會從一個比較客觀、制度性、經劑性的觀點來談。日本的員工流動率低嗎?至少在明治維新、工業發展初期,紡織廠老闆一樣要把員工的身份證扣住,免得他跑掉。就是因為經濟的客觀環境不要求技術水準高的勞工,而當時人力供給又多,流動率自然高。而像美國流動率這麼高,也沒產稱什麼問題。

廣告

現在勞基法可能就是聽了一些老闆的抱怨,而把勞工年資的計算,限定在同一個工廠服務為原則,這會有什麼後果?這會使員工一進公司就不願意輕易換工廠,年資愈高就愈不願意走。

等到工廠經營不善時,他要裁掉這些人都沒有辦法,因為勞工會說: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解僱我。如果這是個應該被淘汰的行業或工廠,根本就沒辦法動員工。

情形還有更糟的。現在不斷有新行業、新產品出現,這些新興行業根本沒有辦法從頭訓練技術工人,一定要到別的工廠找,他怎麼找呢?如果他要找一個有十年經驗的人,勢必要賠償他在原廠十年年資的經費,工人才願意過來。有那個新工廠付得起呢?

 

使經濟更僵硬

 

所以勞基法本來是要降低員工流動率,但我們連降低流動率的好處、壞處都還沒搞清楚,就己經可以很明顯看到,在長期來說,這一條規定只會使我們的經濟更僵硬。

而台灣過去三十年來的經濟成長,可以說完全建立在兩個基礎上,一是效率,一是彈性。效率就是不斷提高生產力,彈性就是你不能只做一件事情,要隨時考慮市場、技術的轉換、客觀的經濟情況的改變,要隨時找最適合你發展的產業。

我現在擔心的是,因為勞工年資的計算、因為想把勞工流動率降低,所產生的後果是使我們喪失了經濟的伸縮性。這個問題在短期之內也許並不嚴重,愈是長期愈嚴重。

我認為,勞基法實際上應該作的,是那些對勞工有利、而市場機能解決不了的問題,譬如說工廠安全法,一個工人在工廠操作機器,手被弄斷,變成殘廢,這種人實際上才是需要政府大力幫助的人,我想,如果說鰾給這種人九十個基數、甚至一百個基數,沒有人會反對。

陳德興:基本上,我對勞動基準法並不反對,也很贊成它的立意。問題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勞動基準法是不是就把它解決了?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對大部份的工廠而言,短期的影響有多少?真的很難說,尤其對略具規模的工廠並不見得很大;但是,在法的出發點、在觀念上恐怕有所偏差。

正如湯司長所說,這個法開始是在民國四十六年,當時台灣的經劑環境,甚至整個世界的經濟環境,和現在都差得很遠。大家很多的想法都是:勞工是受壓迫的一群。在討論勞基法時也曾引起激烈辯論,究是因為內政部、社會大眾多半有這個想法。在老的一代面,這也許是根深蒂固的想法,電視上的董事長也常是啣著煙斗,動不動就罵人,可是,現在的廠長和以前完全不同,看到年輕女工,叫姑奶奶都來不及。

 

環境變了

 

以前,台灣的工業只有紡織,做會個領班,需要有兩個保證人,現在就是不要保人也沒人做,因為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都在改變。

我不知道現在的勞基法和原先的工廠法有多少差異,在所有國家中,製造也的比例越來越少,服務業越來越增加,如果勞基法脫胎於工廠法,那麼,真正需要保護的勞工反而沒有保護到,因為製造業越來越縮小,就像美國和日本一樣,是經濟學家所說的「資源自然分配」。

問題是那些家庭工廠,勞工的待遇絕對達不到勞基法的規定,但略具規模的工廠已經完全是市場供需的情況,勞工的待遇已較好。勞基法最大的問題是最需要保護的勞工反而保護不到。

王遐昌:因為勞基法希望保障勞工權益、發展國家經濟,所以,基本上我們不能純粹從勞工上或經濟上來看這個問題。從整體來看,基本上有兩的缺點:第一是參與的人多半是勞工代表和勞工學者。缺乏真正的經濟學家,在基本理念上可能就會有所欠缺。僱主也有參加,但是提出的意見,幾乎都沒有被採納,只是供作參考而已。

第二、照顧勞工沒人會反對,當初立法也是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勞工,可是,並沒有太瞭解現實的環境,因為今天勞工可能已經是智慧上的強者或是工作上的強者。事實上,現在那個老闆不照顧員工?因為老闆都知道:「如果你不照顧勞工,勞工就不照顧你。」這是基本理念的問題。

在法律上的管理,我們希望絕對不要「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免得使遵守國家法令的企業主反倒霉;而立法的原意也缺乏對企業倫理的重視,我們知道,在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曾頒佈勞動契約法,強調企業倫理的建立,是一部很先進的法,而在勞基法八十六條中只有一條是約束勞工的規定,顯然對於勞工的約束相當欠缺,對資方要求則很高。

 

由供需來決定

 

另一個是加班必須要報備。如果真的這麼做,大概縣政府的勞工課要增加三、四十人,專門處理加班問題,事實上,又有多少人這麼做?這些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困擾。我們不妨利用供需的原則,只要加班不超過一定的限度,就不需要報備,勞基法中明白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勞工加班,何不由市場供需的情況自由決定?

另外,像意外傷害、退休的問題,在勞保中都有規定,現在等於是加重僱主的負擔,削弱僱主的投資意願,對經濟大量依存外銷的我國來說,又如何能增加外銷的競爭力?

謝深山:勞基法這件事很難辦,勞方不滿意,資方也不滿意。像薛教授由經濟觀點,對勞基法有相當的批評。由經濟學觀點來看,我個人非常同意,但是基本上,勞基法是以照顧國家整體利益為前提,絕不能懷疑它的立意。

至於為什麼不考慮資方的問題,那是因為法的本質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就像「獎勵投資條例」中也不會提到勞工問題。而美、日勞基法中不需要退休金的規定,是因為他們有很強的工會加以制衡,我們沒有,只好由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勞工;而大家吵了很久「婦女產假八週」的規定,在日本是產前六週、產後五週,韓國則是六十六天的假,都比我們要多。

關於退休金提存會影響事業發展的規定,我想人不是產品,該由人性的觀點來看,企業主對於有貢獻的勞工應該加以照顧,就像我買了一條牛耕田,等它老了,也許殺掉它,買部耕耘機是最經濟的做法,但是我會想到牠曾經為我帶來的貢獻,應該有感情,也許從人性觀點來看勞基法會更適宜。

另外,勞工佔了我國人民很大的比例,勞工安定會影響到社會安定,像這次十信事件引起的抗議、請願風波等,也值得我們注意。

張:我想感情是自然產生的,絕不能強迫,絕不能因為「應該有感情」就立個法,這本身是因果的關係。

而社會安定本來就是經濟發展的目的之一。但是在現在的勞基法中,低階層勞工很可能是最大的受害人,因為他們無法達到法中最低生產力的規定,勞基法有不能強迫僱主僱用他們,而會變成失業者,或非正規工作者,使社會不安定,偏偏他們是最需要保戶的一群,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平,因為他們原還還有工作。

我並不是說不該保護勞工,而是勞工在和僱主對立時,往往會因為利益必須分享他人,不會盡心盡力地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這是和僱主不一樣的地方,如果由工會來做,以群體力量來為勞工謀福利,就會比較好。

由工會做比政府好的另一個原因是,工會比較能夠因地制宜,隨時因應個別產業的情況,這一點是政府做不到的。

 

和諧反被破壞

 

陳:自從勞基法實施以後,我最大的感覺是,工廠原來和諧的勞資關係,反而破壞了。這好比本來夫婦之間沒什麼問題,但忽然來了個第三者說:「咦,你們兩個都在賺錢,為什麼妳回家還在煮飯洗衣,他可以看報紙、當老太爺?」做太太的一想:「對呀!」問題就來了。

過去台灣的每個工人都想自己當老闆,所以勞資之間的界限不明顯,現在卻天天都在灌輸他們勞、資分離的觀念。而且整個社會也都在變,以前我們都說資本主義壓迫勞工,但世界資本主義最盛的美國,卻是勞工福利最好的。

 

欠缺前瞻性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勞基法欠缺前瞻性。以美國為例,從一九七○年代以後,工會的會員一直在減少,表示勞工力量的削弱,我們今天卻以勞基法,間接鼓吹勞工運動。像美國泛美航空公司最近生意慘得很,本來一個駕駛員年薪十二萬美元,現在一些年輕人,三萬塊他也幹,這就是供需結果。

像歐美的例子就是他們經濟成長遲緩下來以後,愈來愈不能負擔給勞工福利的成本,所以勞工力量才減弱。所以我認為今天要討論經濟問題,一定要全體的來看,不要以偏概全。

湯:假如工會力量強大的會,的確可以解決很多勞工問題。但政府為顧及整體利益,擔心工會鼓動罷工,而沒有給予工會很大的權力。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更應該保護勞工。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是閉門造車,也參考許多日本、美國的情形。今天國家的處境應改給勞工保護,大企業當然沒問題,但更有許多公司的確沒有給員工很好的照顧。

像日本,工廠全部自動化了,也沒有資遣任何一個人,因為他擴大產能,把員工安排好。我們企業還沒有自動化,就在叫:「怎麼辦?老的員工沒辦法資遣。」這可能是觀念不一樣的地方。

殷:基本上大家都贊同勞基法的頒定,問題是這個法能不能很公平地徹底執行,能不能把中小企業、地下工廠也規範進去?

湯:對於這點,我們正逐步訓練四百多位檢查人員。但對國家而言,取諦不是唯一方法,應該與觀念推廣齊頭並進。內政部力量有限,不能說要抓,就雷厲風行地做。所以大企業更應該率先支持勞基法,引導小規模企也都向他們看齊。這樣才能擴大影響力。

薛:對於湯司長的意見,我有另一種看法。勞基法當然不是我們最先有的,各國實施勞基法的根源都可以推溯到工業革命初期。基本上他們的立足點就是勞基關係是對立的,這樣將雙方行為規範定下來,卻又無法真正規範到,結果一定適得其反。

 

讓大家有過渡期

 

另一方面,要切切實實保護到勞工,法律一定要確切執行,剛剛湯司長提到培養檢查人的事要「逐步」實行,我心就涼了一半。既然不能一次實行,為什麼不定個法讓大家都有個過渡時期,好有個心理準備。

而且四百個人執行不公平怎麼辦?尤其是對中小企也,因為大企業都已執行工廠法,衝擊不會太大。如果勞基法貫徹到中小企業,他們一定受不了,老闆說:「我乾脆不做了」,勞工反而沒保障,到時是不是又要訂一個法來解救這些中小企業呢?

謝委員剛才也提到人不是牛,人當然不是牛。員工與僱主之間的關係,是文化的、倫理的問題,這可以用立法來解決嗎?

謝:好像大家對勞資雙方要自由訂契約、或由政府用公權力介入的問題有岐見。我們為什麼要訂勞基法?是因為勞資根本無法站在平等的基礎上訂契約,一方受利、一方受害。

舉的例子,像加班問題,有的工廠為了趕貨要加班,但勞基法規定限制加班,工廠就會垮。這個我同意可以放寬,但老闆不能說三百六十五天,天天加班啊。

資本家有財,前放在銀行都可以生利息;但勞工一無所有,只有勞力,這勞力會隨時間的增加而消逝,不能放在銀行儲蓄起來的。我們是不是應該等他老了、沒力氣得時候,對他長期的貢獻給予回饋呢?

再者,大家也談到勞基法會對中小企業不利的問題,我認為勞基法的實施對每個企業都會有影響,只是程度多寡而已。我同意勞基法的實施應該有緩衝期,讓大家有個心理準備。

但另一方面,我們的工廠法實施很久,大部份中小企業都屬於工廠法適永的範圍。而勞基法只是針對工廠法沒有的,進一步加強而已,所以我個人認為所受的影響應該不致太大。要說一個中小企業會因為勞基法而支持不下去,可能還要研究。

 

執行的問題

 

薛:我想問的是工廠法又真正執行了多少?最怕的就是一個法擺在那,但不去執行,像今天的交通法一大堆,到底執行了多少

至於退休金提撥的問題,在大、小兩廠都缺人的情形下,小廠可能明說他不提撥退休金,為了吸引到人,他一定要提高工資,才能跟大廠競爭,給短期的好處,不必等二十年後的退休金,這不是實際等於給了勞工退休金嗎?現在勞基法追溯既往,又叫中小企業付一次退休金,他們怎麼會心服?

像這種情形,法是不是要嚴格執行?如果不,政府威信受損;如果要,中小企業又受不了。這是我最擔心的問題。

謝:大家在觀念上好像認為勞基法陳義過高,執行會有困難。如果我們和工廠法規定的退休規責、礦工退休規則比較起來,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得太高,因為並不是每個勞工都會做到二十多年,拿最高的三十五的基數。

薛:以前台灣經濟剛剛發展且成長很快,大廠都沒有勞工退休的問題。但一、二十年後,大廠廠的勞工年齡結構有趨老的現象,如果再加上通貨膨脹,我不相信大企業還會認為付退休金對他們沒有影響。

陳:我還是覺得問題是在勞基法的目的是要保護勞工,但是不是真正保護的到?退休金對大企業沒問題,可是那些家庭式工廠呢?尤其是地下工廠,就法律言,他們根本不存在,又如何保護他們的勞工?

 

退休金那來?

 

剛才也提到要訓練四百個人,全國登記的工廠大概有九萬家,四百個人就夠看多少工廠?所以依我看,勞基法許多規定都已經過時了。例如女工哺乳時間,今天有多少人願意自己哺乳?三十分鐘夠她們回家去嗎?

再來是老年給付的問題,退休金的給付有很多方法,為什麼美、日都沒有這個規定?因為這是社會福利,是政府該做的事。這是觀念問題,不應該單從勞工觀點來看這個問題。

像剛剛湯司長講到日本工廠全自動化,而又沒有裁員的事。那是他們經濟規模夠大,有世界市場做後盾,我們的企也有這種規模和能力來做這種事嗎?美國泛美航空公司可以說是了不起的公司,但面臨破產危機之時,他該付的退休金不知超過淨值的多少倍。但他們的勞資雙方談的是如何妥協,不是毫無保留地付給勞工。

謝:關於退休今的錢那來的問題。老闆在景氣好的時候就拼命擴廠,能不能就撥點錢準備給員工最退休金呢?所以我們才說要提撥準備,不要等以後沒有錢。

舉個例子,台塑財力雄厚,如果現在不提撥,誰也不知道它十年後還能不能賺錢,沒錢怎麼行?所以一定要未雨稠繆。至於這是不是符合經濟原理,我就不知道了。

湯:日本勞基發雖然沒有退休金提撥的規定,但他們九九.九%以上的廠商,每年至少提撥一個月、甚至兩個月的平均工資做基金。是分別來處理,我就不知道了。

殷:日本可以分別處理,為什麼我們要統一處理呢?

謝:日本的勞基法看起來沒有退休制度,這樣的經濟大國都沒有退休制度,為什麼我們要有呢?他們廠商是以退休制度來吸引從業人員,所以大公司九○%以上都有這個退休制度。

殷:大家對勞基法的意見很多,現在懷疑立法的原意已經不是來不及了,因為法已經定了,大家是不是可以落實的來討論,勞基法有那些是資方、勞方都很難接受的規定?有那些是實施以後會發生問題的?就是不要只談過去,也談談勞基法的未來。

王:勞基法既然已經存在了,有那些我們可以建議再次修改的呢?

 

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第一,一定要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免得造成將來平頭的平等而不是立足點的平等,以及應該受到保護的反而沒受到保護。法的秩序沒有了,會導致整個社會沒有秩序。

第二,我們希往員工加班這個問題由整個勞力市場來決定。有個最高的限制,譬如每天不能超過若干小時、每月不能超過若干小時就行了,取銷報備這個規定。

第三,希望男、女員工的加班限制應該一致。因為假如男女工的加班不一致,你沒有辦法叫一半的女工回去,讓一半的男工繼續加班,這造成我們管理上非常大的困擾。

第四,是哺乳時間問題。韓國、日本的勞基法是都有這項規定。但他們勞基法是十年前定的,十年前是很需要母體哺乳,而今天有多少人願意在三十分鐘內跑回家去哺乳?這是很困難的。而且這項規定沒有罰則,會造成口惠而已。女工要求哺乳,僱主說不行,怎麼辦?徒增雙方困擾。既然行不通,就不如不要。

第五、關於員工年假的問題,勞基法三十八條規定,員工按年資有年假。這項立法本意是覺得員工工作一年非常辛勞,應該去休假。

但勞基法又規定這年假由員工和僱主共同排定,而僱主若不同意休假,即在年終補發獎金,這又削弱了當初立法的原意,而只不過是讓僱主多付一筆獎金而已。

最後,希望在勞基法中加入有關企業倫理的款項。企業倫理是讓我們整個企業界形成一個大家庭的最重要條款。民國二十五年所頒佈的勞動契約到現在一直都還沒有實施,內政部也沒有宣佈這到底實施不還是實施,或是作廢。如果這不實施話,希望將來勞動契約前瞻性的條款納入勞基法,使勞資關係更加和諧,因為勞工的倫理觀念和企業的社會責任如果能結合在一起,才能建立非常好的勞資關係。

張:我有幾點意見,大部份都可以馬上執行。

 

背道而馳

 

我覺得女工夜間工作的這項限制規定可以不要了,因為根據經濟原則,這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現象。

報上說女工能否上夜班要看產業外銷的數額和數量而應。我不曉得是否外銷數額好就可以獎勵上夜班。如果外銷可以,為什麼內銷就不行?事實上外銷的目的是為了內銷,因為經濟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消費,而不是為了生產。外銷只是手段,如果它生產的產品供內銷的話,它已經達到了發展的目的,為什麼還要給廠商懲罰?

如果夜班規定大規模廠商才能做,而小廠商不能做。那是不是表示,這條法律本來是不好的,不過因為你做了很多,我就給你做?是不是說,你壞事做多了,就合法的?如果不是這個意思,為什麼小廠不能做,大廠就可以做?

所以我認為如果大廠可以做,小廠就沒有理由不能做;外銷廠商可以做,內銷當然也可以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勞基法不合經濟原理。因為合乎經濟原理才能解決經濟問題。你訂個法律,卻不能解決問題,這是背道而馳的。

第二點是退休金分段實施。根據細則規定以及勞工司後來的解釋,前段是根據工廠法工人退休規則,而它的適用範為跟勞基法並不完全一樣,所以報上刊載法院判決說,以前不適用工廠法的那些產業不需要遵守工廠法退休的規定。我覺得法律溯及以往是很不合理的現象。

 

兩段式實施

 

另外,工廠法退休規則並沒有罰則。如果它不做,你怎麼辦?我的建議是應該徹底的分兩段實施。也就是說,它以前怎麼做就怎麼做,以前它不遵守就讓它不遵守。工廠付給工人的報酬,它有結構,可能有一部份是工資、一部份是退休金,這個怎麼分配?可能根據各形業的文化背景或傳統來決定的。如果它沒有付退休金的話,這報酬金付在其它方面。如果你現在要它付退休今,它就會降低工人其他方面的報酬,所以以前它怎麼做就怎麼做,不應該叫它用以前它不適用的方。

最後一點,勞基法一定要嚴格公正的執行。我覺得最好的執行方法就是讓工會執行。你讓勞工團體有足夠的力量來幫助勞工爭取權利的話,他們會爭取到這種權利,而且不需要花政府一毛錢的開銷。

從長期的觀點來看,應該讓工會有力量來爭取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這根本不需要罷工。如果政府還繼續存有不讓工會有較大力量的想法,工會是不可能成長的。如果真要勞基法切實執行,最好的方法,就是讓工會發揮它監督法律的力量。

 

多此一舉

 

薛:關於「立法從寬」,我再做一個原則性的分析,就是凡是市場機能可以解決的事,就不必碰它。除非市場機能的結果偏向極端,你才去限制它。

譬如加班,你可以說我們正常的時間事一週四十八小時,你不超過七十個小時就可以了。至於是不是因為趕外銷要三百六十五天都加班,如果有那麼強壯的人,就讓他去做,事實上我不相信有這麼強壯的人。這正是所謂的多此一舉。

再拿年資的計算來講,就以兩個地方可改。第一,年資不要從一進入公司就開始計算,而從進入公司三年後才開始計算。以後的年資應該跟著這個人跑,他離開這家公司,退休金也應跟著他跑,沒有理由要完全由原廠方來付退休金。這以後一定會帶來許多困擾。

王:對薛教授的意見,我有一點不同的看法。就是假如員工身體可負荷得了,而且願意加班的話,就可以加班。我覺得這一點可能還要再斟酌一下,因為勞工在程度上來講,還是弱者。假如法律沒有一個最高限制的話,很可能造成很多困擾。

剛才薛教授有一點看法我非常同意,就是年資可隨著個人的職業變更走,這是個非常好的方法,應是我們社會福利的一部份。我認為國家就應該辦這件事。

 

行得通嗎?

 

殷:這行得通嗎?

謝:有關跨業跨廠的年資計算,我們在審議過程中,一方面辜振甫先生等認為退休金太高、負擔太重、以及積欠工資等,在立法院聽證會有不同意見就退回,行政院要求內政部重新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當時,財政部長徐立德就提出一個公積金的構想,不只是勞基法的適用範圍,還把所有的從業人員,包括公教人員都適用在內。就是每年都交一點錢,最後由政府支付。

我個人就堅決反對這個構想。因為參考世界各國的退休制度,公積金是嘴落伍的一種。只有新加坡一國在實施,而且新加坡現在已經沒辦法承擔了。他們的費率已從開始的一六%增加到四二%,沒辦法償付了。

薛:這是倒因為果,政府都沒法償付了,資方怎麼承擔得了?

王:我認為這可以研究一下,實際上目前在勞保給付,已經就實施這種方法了。也就是勞工只要在工業界工作,年資隨著年齡變更,合併在一起後就變成雙重給付。

湯:我同意工會力量強大是好的。我們工會今天的權力受到某種限制,你想把它增加一點,我們很多的老闆就想辦法把它減少一點。

 

歧視婦女

 

我覺得我們的勞基法己經完成立法程序了,我們大家要支持它,當然勞基法不是沒有一點瑕疪,我們考慮了很多問題做為將來修法的參考。

殷:關於保護婦女的條款,就我們的瞭解,對婦女反而造成了歧視,有很多的工作,就是因為規定婦女十點鐘以後不能加班,已有很多公司根據這個原因而不願再僱用婦女。

如果是顧及婦女的安全,可以要求公司用車送婦女回家,為什麼要規定婦女十點鐘以後不能工作?這條本來是抄自日本的規定,而根據瞭解,日本最近已經把這過時的條款取消了。

日本一向是最歧視婦女的國家,為什麼我們要學習他們落伍的做法?

湯:日本的勞動立法是根據國際公約訂定的。

張:我們在研究性別歧視時發現,歐美國家的性別歧視比我們中華民國高很多。國際公約是根據歐美的形式,如果以為國際公約就是很合理,這觀念是不對的。

湯:我們總要有一個標準啊!人家的勞動法上都有,我們總得要有呀。

薛:如果是一個落伍的標準,我們為什麼要學?

謝:各位建議要給工會力量,假如工會功能能發揮的話,就不要勞基法了。今天要勞基法保護我們,身為工會代表,我覺得很丟臉。

 

不同行業不同規則

 

第二、我們勞基法將所有的適用行業都裝在一個規範面,這有沒有問題呢?包括農、林、漁、牧能不能適用都有問題?據我瞭解,別的國家像奧地利,有好幾套施行細則,不同行業有不同的施行細則,而我們所有的行業都適用同一套施行細則,這點要加以考慮。

還有對於是不是有經濟學家參與勞基法的制定,大家有很多爭議。我們在審議勞基法的過程中,曾請王作榮教授到立法院作證,他講了一席話,我永遠記住,他說:「給予勞工應得的權益,不因不景氣而加以遲延。」

薛:我想所有的經濟學家都會同意王教授的話。剛才湯司長說要從勞資和諧的觀點來執行這個勞基法,如果勞資已經和諧,幹嘛還要這個法!這就是經濟學家和其它一廂情願的想法有很大的差別。

今天真正應該替勞方講話的是政府,訂出一個法反而達到反效果,這是很令我們痛心的。

謝:我想政府絕對不願多管閒事。如果勞資原本和諧,何必要強加一個法律造成很多困擾,以我從事勞工工作的經驗,勞資之間問題的確嚴重。由於工會沒有力量,而且沒有公權力的介入,結果產生嚴重的勞工問題,使得勞工採集體請願、靜坐的手段,有日益增多的趨勢,所以才有這個公權力、勞基法的介入,而不是因為原來很和平,因勞基法的介入才引起這麼多問題。

當然,勞基法在目前階段一定有很多不能協調的地方,不過我認為這是過渡時期。勞方也有錯誤觀念,認為勞基法是萬能丹,什麼都是勞基法。

張:如果謝委員要從勞工反應來看勞資關係是否和諧的話,大概以後會比較和諧了,因為勞工以後都沒有聲音了。因為勞基法受害最嚴重的就是那些最低層的勞工,而這些人也就是勞基法原先所要保護的。

謝:我不太瞭解為什麼最低層勞工沒有辦法受到勞基法保障?

張:你要求有最低的僱用標準。換句話說,這個老闆必須付一個最低的價格。而一個老闆絕不會去請一個生產力抵償不了他工資的人。什麼人的生產力比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還要低呢?一定是年老、體弱、最沒有技術的人,或是一部份的婦女。老闆要解僱的話,一定最先解僱這些人。因為如果我要付較低的工資給這些人,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如果按勞基法的規定付給高於他們生產立的工資,我又虧本,所以只好把他們解僱,這樣都沒有問題。因此你原來要保護女工,結果卻害了女工。

 

適得其反

 

謝:關於低層勞工沒有受到保護,我想優勝劣敗,我們不能說一個工作能力薄弱的勞工要一直受到保護,他應該尋求更適合他的工作。

張:一個人根據他自願的行為,一定是最好的行為。你現在等於限制他選擇最好的行為。你在他最想做的工作上給他一個限制,迫使他選擇其他並不是他第一志願的工作,這不是剝奪他的機會嗎?

薛:我舉一個例子。就像練習生的規定,在以前沒有勞基法的時候,你高中畢業還沒服役,老闆會讓你先來學習一下,等服役時,契約自動解除。如果你表現很好,退役時,老闆還會請你回來。

但現在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你不能解聘,如果我現在僱用你,那等於我承諾三、兩年後我還要繼續僱用你。在這種情形下,絕大部份的廠商一定不願再僱用練習生。

這種情形跟剛才張教授講的完全一樣,也就是你定的立法美意到最後反而害了他們。

謝:我想這有一點誤解。練習生也不是有完全保護,第九條的契約規定有解決的辦法。

王:我們今天在這討論了兩個多小時,有一個非常好的共識,就是,我們並沒有反對勞動基準法,而是對這麼樣一個勞基法,我們有一點意見。因為過去我們雖有參與的機會,但我們的意見卻沒有被採納。我們希望不但有勞基法,而且這個具有瑕庛的勞基法將來能變成一個為大家所接受,且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政治安定都有幫助的勞基法。

謝:俞院長有一次告訴我說:「謝委員,你對這勞基法有很多不滿,我瞭解。但是法律的制訂在初步階段會產生許多問題,等事情過後,看那些有問題,我們再重新研討、修正。」將來,保護的結果會不會產生反效果?以及經濟的問題是否應用經濟方法來解決,這都是我們應該考慮的。(李慧菊、郭明琪、周慧菁整理)

你可能有興趣
#Shorts|光與鹽管理顧問創辦人陳淑芬:天下學習幫助我們的學員,更加進步和成長。
最新訊息
天下45週年訂閱優惠
訂閱天下雜誌電子報

天下雜誌當期內容的精華與延伸,每周三發送最具時效性的深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