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統籌分配款是個結構性的問題。我們的政治體制一直是中央集權的,但是全球其他國家的政府都放棄了這種結構,因為中央做控管的附加價值一定不會太高。
當然國家發展方向的大架構是需要從全國角度來發展,但是哪些事適合地方政府來做,在制度上要先做一個分配。就不需要每年都花時間,把全部的錢統統集中到中央,再做分配。否則每年的分配總會碰到同樣的問題:地方政府永遠會說分配款不夠,於是中央藉重分配來做人情。用分配款做政治人情是很壞的事,根本就是間接買票,這都是老鄉愿、落伍的觀念。真正應該要求的是分配的透明化、合理化。
用一個跨國公司的組織來說,跨國公司的中央(母公司)是靠地方(子公司、分公司)養的。地方的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去分中央的錢,這個跨國公司才會長起來,如果每個地方都去分中央的錢,這個公司不是愈做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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