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政府積極推廣創意文化產業,口號喊了一陣子,但是仍未見到令人興奮的成果。細究其原因,除了欠缺旗艦型的重大計劃外,創意人與經營者兩個族群的疏離可能是最大的問題。要突破這個困局,首先需要對創意產業化有正確的認識。
一般而言,產業化具有「大量」、「標準化」與「獲利」三個基本要件。創意人看到這三個詞彙通常都不以為然,因為創意人認為他們的創意是獨一無二,不可能大量;每一次創意的產生,都是嘔心瀝血,不可能標準化;每一項創作的動力,都來自內心的吶喊,絕不是因為世俗的功利。嘗試以這樣的標準來規範他們的創意,既不禮貌,更不尊重。
化解對立,相互合作
以上創意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從另一個角度詮釋這三個概念或許會有全然不同的解讀:
首先是大量。創意人一旦有作品產生,都樂意和大家分享,如果能夠得到觀眾的肯定和共鳴,更是對創意人最大的鼓勵;經營者要做的就是善用行銷方法,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這群目標顧客。
其次是標準化,創意作品一旦引起社會的注意,必然有大量的觀眾。在民主社會中,不論職業、不分親疏,每一個人都應有相同的待遇。例如:如何讓一場有數千觀眾的歌劇表演過程中,坐在每一個不同位置的朋友,或在不同場次欣賞表演的觀眾,都能夠得到相同的對待,其實是創意人必須嚴肅面對的責任。而這項標準化的服務,從前台到後台,從演出到音響,都需要細密嚴謹的掌控與管理,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光靠有心是做不到的。
第三是獲利,代表創意能夠直接從消費者的口袋中得到回報。這項回報表面上顯得庸俗,其實從更寬廣的角度思考,每項創意都需要資源,尤其是大型的創作更需要大量的資源。創意人如果無法從自己的作品中取得必要資源,則只好求助政府或其他贊助者的支持,這些支持有時包含相當多的要求與約束,長期而言,對創意人的創意發揮反而是不利的。而經營者要做的,正是設計出一個兩廂情願的交易模式。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大概可以發現,創意人是從「生產面」出發,期盼創意作品的獨特、新穎,以及創作歷程的無拘無束;而經營者則是從「消費面」出發,設法找到欣賞創作的群眾,提供每一位上門的顧客相同的服務,同時為創意人爭取提供創作後應有的報酬。二者的出發點不同,但結果卻是相輔相成。
創意與經營的對立氣氛不僅僅存在於藝術文化領域,學術研究與商業應用、基礎研發與商品化,都有類似的問題。彼此理解對方的功能,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尊重不同的專業,化疏離為合作,是台灣走向創新經營的首要工作。
(作者為政大商學院院長兼創新與創造力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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