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年九月公布限制外國通訊社的規定,惹出一場說小不小的風波。
根據這項規定,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大陸發布新聞,要經過批准,並由新華社指定的機構代理;大陸各單位不得直接訂用、編譯外國通訊社的新聞,必須透過新華社指定的機構;外國通訊社在大陸發布新聞資訊,不得違反中共《憲法》和相關規定,若發現內容違反規定,新華社應予刪除;台港澳通訊社在大陸發布新聞資訊,也適用這項規定。
大陸本來就不是新聞自由國家,有大大小小管制新聞和言論的法規,這次公布的《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資訊管理辦法》,嚴格來說不算新,早在十年前便有類似的管理辦法,曾經引起爭議,後來不了了之。這次是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的重新授權,把原本較模糊的規定,寫得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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