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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

常聽到一方說「○○是基本人權!」; 另一方說「○○侵害我們的基本人權!」 到底什麼可被稱為「基本人權」? 又為什麼基本人權根本不能「太」民主?

基本人權-民主-衝突-道德-利益-ECFA 圖片來源:鍾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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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陳冲表示,「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此話一出,許多成天邊走邊低頭,看著手機網路訊息的使用者(包括我),應該都心有戚戚焉,好生興奮。

然而,為什麼「行動上網」可以被稱為是基本人權?行動上網被列為基本人權後,又會產生什麼改變?到底在陳院長及民眾的心中,「○○是基本人權」除了表示某件事情很受重視以外,代表什麼?做為一位經常被稱為「人權學者」的學者,我對於政客或社會上動輒把自己喜歡的東西都套上「人權」,反而很頭大。

在充分民主化,政治自由化的台灣,每項政策都會涉及某些人的利益,以及對他人的損害。我們經常看到、聽到的局面,就是一批人跑出來說,「○○是我們的基本人權」,但另一批人卻義憤填膺地說,「○○侵害了我們的基本人權」。蘇花高如此,ECFA也是如此。

就像老農津貼加碼,可以照顧農人,但眾多納稅人與其他資源被排擠的福利受益人,會罵說亂花他們的錢;但老農津貼不加碼,老農們又義憤填膺地說,這不重視他們生存的基本權益。這種「人權與人權衝突」的戲碼,每天上映。

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做「權威的價值分配」。在各種施政項目中,多方協調、拉鋸後,排定優先順序。所以「喬」事情,是民主政治天天都在進行的過程。可是,從政治哲學與憲法理論來說,任何事情一旦掛上「基本人權」的標籤,它就應該成為「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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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基本人權要保障每一個人最起碼的尊嚴,也是國家最根本的道德義務,它不能輕易地與其他利益、政策妥協。換言之,基本人權不能「太」民主,而且每個人都該享有!

所以,在界定何謂「基本人權」的時候,其實應該盯著大方向的價值與目標,而不是特定時空下的技術或制度。陳院長或許是站在「方便上網」在今日,對每位人民的重要性,希望把「推動行動上網」當成國家施政的優先順序。但「施政優先順序」,不一定要以「基本人權」為基礎。否則,「行動上網」既屬基本人權,就應該全民免費(如同「國民教育」)。

但這有可能嗎?有必要如此嗎?行動上網的盛行,也不過是三年左右的事情;其技術也還有很多發展的空間。更嚴肅地說,誰知道再過三年,會不會被更好的科技取代?屆時,行動上網還是不是那麼重要、流行,不可或缺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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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嚴謹的說法,或許是:資訊的傳播與近用,是一種基本人權。而行動上網,在現階段乃是政府在實踐人民資訊權的重要手段、施政的優先順序。動輒把各種利益、技術或政策說成「基本人權」,其實反而會貶低「人權」這個詞彙,也阻隔了行動上網政策與其他利益「排序」對話的可能。(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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