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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攻擊,才有商業價值

全球智財集團戰開打,台灣科技業何去何從?《天下雜誌》為你專訪素有「火箭法官」之稱、以閃電速度審理智財案件的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凱利(Walter Kelly),暢談台灣科技業不可或缺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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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全球IP戰爭中,你認為與美、日、韓企業相較,台灣企業面對IP戰爭的能力如何?

答:讓我告訴你一個例子,你就會知道世界變得多麼小。曾經有一個台灣科技公司開發出電腦鍵盤鎖的技術,這家台灣公司現已退出市場。但這家公司兩位創辦人之一,卻已將這項技術授權給一家以色列公司,而以色列公司又將製造外包給中國大陸的製造商,再銷售到全世界。十年後,認為自己才是這項技術發明者的另一位創辦人,跑去美國專利局申請專利。所以,現在你可以看到,兩個台灣商人在美國維吉尼亞州聯邦法院,互相控告對方侵犯專利。而這個案件的法律根據,則是有關公司流動資產的台灣法則,這是我一無所知的領域。因此,今年秋天開庭時,我要面對的是中文的文件、台灣證人、原告是台灣人、被告也是台灣人,而我則是主持審理的法官,這聽起來實在沒什麼道理。

但,這卻顯示,做為政治概念的「國界」,已不再是有效的經濟概念。所有的商業行為都已全球化。不幸的是,法律總是落後於商業發展。法律反應商業行為的演變。

全球化的現象,增加了台灣公司的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台灣公司的法律權利。當我去新竹科學園區時,我實在很驚訝,光是去年,竹科的公司就在美國申請了三千多項的專利。我印象最深的是,台灣科技公司竟對發明投入了這麼多的資金與人力,代表台灣科技公司已從製造別人的創新發明,升級到自己有制度地產出創新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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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一場主動進攻的新遊戲

然而,這也意味著,台灣科技公司已從侵犯別人的專利,變成別人侵犯專利的對象。這是一個大逆轉。智慧財產,將成為台灣科技業最具價值的資產。台灣從被授權的對象,轉身變成專利擁有者,這代表,台灣科技公司必須改變以往被動、防守的智財策略。你們得開始玩一場新遊戲,主動進攻。

問:雖然台灣公司擁有許多專利,但是每年台灣廠商要付出一千五百億台幣的權利金,加上專利申請、訴訟、專利維持等成本,每年為智財共付出兩千億的成本。將GDP三%投入研發的台灣,總計卻只有二十億元的回收效益。你怎麼看兩千億與二十億的巨大落差?

答:就我的觀察,我認為,原因之一,是大部份台灣科技公司都不願上法庭、打官司。擁有專利是一回事,但發揮專利的價值卻是另一回事。台灣公司對訴訟的抗拒,讓我感到很吃驚。但在未來,如果台灣公司想要發揮專利的商業價值,法律訴訟將是不可免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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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國際公約遲早會成形

問:台灣立法院三月剛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將可依法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你認為最快面臨的挑戰將是什麼?

答:法庭的挑戰是,如何將一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應用到其實已經是全球的議題。回到我最先舉的兩位台灣商人互告的案例,我的挑戰是,一個美國聯邦法庭應該如何運用美國法律,來維持全球性的公平競爭。不管是美國法庭、歐盟法庭、還是台灣法庭,我相信,如何以一國之法維持全球商業競爭的公平性,這都將是未來要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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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或遲或早,將會有跨國的智慧財產法庭、組織、或是智財權國際公約的出現,因為智財權的戰爭已是全球的戰爭。以著作權(copyright)為例,一九九八年時,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齊聚在瑞士伯恩,簽訂了「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公約的目的,是要消除各國著作權法之間的歧異,讓同一項作品在世界各地都享有同樣的保護。舉例來說,在伯恩公約之前,歐洲的法律向來將建築外觀列入著作權的保護範疇,但美國的法律則沒有。所以說,你大可以在紐約蓋起一棟外觀抄襲台北一○一的摩天大廈,而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虞,但在歐洲,這就屬於犯法行為。目前,在智慧財產權方面並沒有類似的國際公約。我認為智財相關的國際公約遲早會成形,我們必須以更一致的標準、程序來處理智財的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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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台灣將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法庭,很好,這是一大進步。可是,當台灣公司越過台灣海峽到了中國大陸,台灣法庭的判決在中國市場可以幫台灣企業什麼忙嗎?顯然是無能為力的。中國大陸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他們有自己的一套遊戲規則。這是為什麼智財的國際公約或國際法庭有設立的必要。

屬地主義的專利法,必須趕緊改革,趕上全球化的腳步。這樣企業才不必跑遍十幾個國家、向十幾個國家申請專利。現在,假如一個公司的智財權被侵犯了,往往得跑遍美國、歐洲、中國、印度等擁有龐大市場的國家去提告,花上大筆的訴訟費,同時進行好幾個法律訴訟案,這實在很瘋狂!

不要模仿美國制度

問:你認為明年上路的台灣智慧財產權法庭,可以從美國司法制度學習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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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智財法庭的任務,是要確保智慧財產權制度能獎勵承擔風險、勇於創新的企業,從而提升一國的競爭實力和人民生活水準。今天,如果一個投資億萬資金在研發的公司,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發明被盜用、剽竊,那麼,誰還要辛苦地研發?誰還要當發明家呢?

但是,(笑),我給台灣智財法庭的建議是,不要模仿美國制度。我不認為美國司法制度特別值得台灣效法。在美國,我們法官都是通才,不是高科技專家。平均而言,一個法官所審理的案件之中,智慧財產權訴訟案只佔二.四%,絕大多數是民事、刑事案件。我很幸運,有一個電機博士的哥哥,可以作我的家教,但可不是九百三十四位美國聯邦法官都跟我一樣幸運(笑)。結果往往是,沒有科技背景的美國法官,聽著原告、被告律師長篇大論地講解專門技術,法官大人高坐法庭之上,卻聽得一頭霧水。這是很危險的。美國法官很聰明,也很勤奮,但畢竟不是超人,所以只能從實務中一點一滴學習,慢慢累積經驗。台灣智慧財產權法庭應該擁有專研智財、具有科技背景的法官,不要重蹈美國覆轍。

台灣智財法庭可以學的,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itonal Trade Commission,ITC)的審理速度。通常,ITC審理一項智財案,從遞訴狀到停審只需十二個月到十五個月。一般美國法庭則要耗上平均兩年的訴訟時程,這對產品生命週期只有數月的科技公司來說,判決一出來,可能產品都已經退出市場了。我們有一句俗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A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台灣智財法庭可以好好掌握這個原則。 全球智財集團戰開打,台灣科技業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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