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年行動專欄︱特留分將廢除、不用分遺產給兄弟姊妹了?修法前,5招教你拿回財產自主權

遺產一定要分給兄弟姊妹嗎?不能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或是做公益?關於廢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程序2026年已啟動,法務部6月公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跨出關鍵一步,單身族與無子女家庭的晚年安排有了改變的契機。在這之前,又該如何守住自己的財產自主權?

政策創新-特留分-應繼分-單身-繼承-遺產-遺囑-意定監護-生前贈與-安養信託-特留份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16069瀏覽數
其他
16069瀏覽數

一位在廣告公司打拼了30年的資深創意總監,終身未婚,在父母過世後獨自面對老後風險,原本一切已有計劃,但讓她意外的是:繼承問題。

她本來已想好要把錢留給多年真正陪伴在身邊的摯友,或是捐贈給長期投入心力的公益團體,但法律卻規定,她仍須保留一部分財產,給那位20年沒見面、生活早已各自分離的哥哥。

這樣的規定,不只限制了個人處分財產的自由,現實中也讓不少家庭陷入難以化解的誤解,讓手足關係承受不必要的張力。

這裡談的是法律一體適用、缺乏彈性所帶來的制度困境,如果這不是「未來某一天」,而是現在的你呢?

對許多單身者而言,累積了一生的資產,如何在謝幕時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而非被迫分給缺乏連結的旁系親屬,已成為晚年的煩惱之一。煩惱的核心,指向一個長期影響無數單身族群的條文:《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要求檢討規定的聲音逐漸累積,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公共討論。2025年底,法務部已正式回應民間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承諾將啟動修法程序;2026年6月2日公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跨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關鍵一步。草案除了確立刪除手足特留分,也同步拋出「遺產酌給配套」與「特別貢獻制」等平衡措施。

廣告

若想看透規定該不該廢,就要回溯條文的由來。更重要的,還沒修法之前,我也會整理一套立即可用的路徑,協助讀者善用法律工具,依照自己心意,讓身後安排少些遺憾。

什麼是「特留分」?源自傳統大家族的想像

現行《民法》繼承的骨架,建立在民國初期(約1930年代),那是以農業經濟為基礎、以宗族聚落為生活單位的傳統社會。「家」不僅是當時情感的避風港,更是經濟生產的共同體。土地、農具、牲畜等財產,往往被視為家族世代傳承的成果,而非個人作主。

那時兄弟姊妹往往住在同個屋簷下,有強烈的互助義務,因此法律把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賦予「特留分」,其實是一種對彼此付出勞動的肯定,更有防止家產外流,確保勢力延續的想像。

廣告

然而,這套想法進入現代工商社會後開始動搖。現代人的經濟來源,很多時候來自個人遠離家鄉的薪資所得、金融理財,與兄弟姊妹的「共同勞動」幾乎毫無關聯。當賺錢來源從家族打拼徹底轉向個人努力,法律若仍強行介入分配身後資產,便漸漸缺乏說服力。 

而都市化與高齡化帶來的轉變,也加重了前述擔憂。數據推估,到2030年,台灣的單身戶數量將增至209萬戶以上,這意味著「一人一宅」將成為主流的生活型態之一。對這些龐大的單身族群而言,生命歷程往往是這樣的: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立業,彼此經濟獨立,甚至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或國家,父母過世後,可能一年見不到一次面。   

在這樣「原子化」的生活結構中,若能維繫手足互助固為美事一樁,但法律若仍「一律預設」旁系血親的扶養功能,往往與現實落差愈來愈大。因此,國際趨勢,無不匯聚為尊重「遺產自由」的浪潮。

廣告

換句話說,台灣並非唯一面臨此問題的國家,廢除或大幅限制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已是修法討論的重要方向。各國法律逐漸意識到,保護重心應從「廣泛的血緣家族」收束至「核心家庭(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法務部在2024年向立院提出的專題報告即表示:韓國憲法法院已於同年判決「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違憲,認為其已不符合現代家庭結構與社會觀念。日本更導入「繼承貢獻制」,強調財產的分配應考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家業的「貢獻」程度。

這些立法例清楚表明,繼承應回歸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當然,我們也必須同時照顧少數確有生存依賴的手足個案,讓保障終歸回到「需求」而非「一律血緣論」(註1)。

修法前5大攻略,為自己保留選擇

雖然法務部表態修正特留分,但立法程序曠日廢時,之後還需經過行政院審查、立法院三讀,過程充滿變數,甚至可能面臨立法院不通過的風險。對於現正處於高齡階段或有資產規劃需求的讀者來說,不能這樣被動等待,要為自己保留選擇。

廣告

以下就分享五大具體行動策略,皆以既有制度為前提。目的不是「規避親情」,而是讓照顧與資產安排有清楚、可被檢驗的制度路徑。

  • 策略一:立遺囑是基本,但要注意「特留分」

儘管現行法律仍有特留分限制,但「有遺囑」絕對優於「無遺囑」。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沒有遺囑,單身者的所有遺產將可能全由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按人頭均分。立了遺囑,至少可以確保特留分以外的財產(即三分之二的部分)能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

  • 策略二:善用「生前贈與」與「附負擔贈與」

此時,建議透過分年贈與(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逐步移轉資產。

不過,也有許多長者擔心錢給出去了,對方翻臉不認人、不照顧自己怎麼辦?這時可以採用「附負擔贈與」。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每月探視兩次、支付每月的安養院費用、負責接送就醫等。

廣告

若對方違約,依《民法》規定,你就可以撤銷贈與,把錢拿回來,不失為一種把「資產與照顧綁定」的安心策略。

  • 策略三:進一步規劃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

這裡的關鍵在於「人壽保險」(註2)。《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也必須與將來的被繼承人是同一個人。

這意味著,本人透過指定受益人,這筆「人壽保險」的給付可以直接提供給對方,原則不會被算入遺產總額,因此不受到特留分的拘束。但避開了繼承的問題,還是得留意來自國家的課稅問題;前述死亡給付的金額,如果超過3740萬元,還是須課所得稅。

此外,若本人在重病期間、高齡時才開始密集投保、甚至是舉債投保,規避課稅的意圖被認定太明顯,國稅局可能還是會實質上把這筆保險給付「視為」遺產來課稅。但若是長期規劃的保單,這將是合法有效的工具。

  • 策略四:安養信託,避免不必要的管理紛爭

對於單身長者而言,不僅是死後財產怎麼分傷透腦筋,要是生前失智、失能時,財產因缺乏管理,被周遭親屬不當管理怎麼辦?信託便是解決此問題的最佳工具。

安養信託的運作機制是:你作為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常見做法是交給銀行),銀行則依照契約約定,定期支付你的生活費、醫療費、安養機構費用。這筆錢在法律上已移轉至受託人的名下,具有「資產隔離」的效果(註3)。

  • 策略五:意定監護——自己選未來的「家長」

延續生前照顧的煩惱,單身者最怕失能後,法院依職權選定「不熟悉生活需求的兄弟姊妹」當監護人。屆時,財產運用、醫療決策(是否插管、安養院選擇)若掌握對方手中,難免不安。

不妨,可以考慮意定監護。這是一種「預約」制度。在意識清楚、身體健康時,先選定一位或數位信任的人(朋友、伴侶、特定親屬,甚至社福團體)作為未來的監護人。

此時,雙方需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且須經過公證人公證才會生效。生效後,當未來本人不幸失能、經醫師診斷需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就須優先裁定由本人指定的「意定監護人」來照顧,直接排除其他親屬(如兄弟姊妹)的干涉。

對比「意定監護人」負責「人」的照顧決策,「安養信託」負責「錢」的管理支出。兩者結合,就是單身族群對抗老化風險的防護網。

從血緣宗族到個人資產自主

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僅是法條文字的刪減,更是台灣社會對於「家庭」定義的重新校準,提醒大家:我們正從一個「以血緣宗族為本」的傳統社會,慢慢轉型為「以個人意志為準則」的公民社會。

這次修法動態釋放兩個清楚訊號。一方面,社會輿論與法律趨勢,正逐步支持每個人對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擁有更完整的支配權。遺產,應該留給真正照顧我們的人,而非僅因血緣,就被法律預設為當然的受益對象。

另一方面,隨著家族保護傘的收摺,個人也必須更積極地面對晚年規劃,不能再預設制度會自動替我們完成身後安排。

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期,立遺囑、做信託等不再是富豪的專利,而是每位單身貴族與高齡者必須練習的工具。與其擔憂身後的紛爭,不如現在就採取行動,諮詢律師、會計師等專家,用法律為自己的意志築起一道堅實的城牆。

願所有讀者都能在法律的守護下,安享真正屬於自己的銀色年華。

(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註1:在修法的討論過程中,並非全無反對意見。主要論點在於: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對於那些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且長期依賴手足照顧的弱勢群體,是否會造成生存危機?是否會讓「手足相依」的最後一道防線崩潰?

這是一個充滿人道關懷的合理擔憂,但我們必須在立法技術上釐清「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特留分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齊頭式」的保障,它不區分繼承人是否貧窮、是否富有、是否對被繼承人有貢獻,也不區分被繼承人是否有照顧意願。

若修法的目的是為了照顧身障手足,應透過社會福利制度的強化,或是在繼承法中設立「扶養請求權」的特殊規定來解決。例如,規定若繼承人無謀生能力且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得請求酌給遺產。這比僵化的特留分制度更具針對性,也更符合公平正義,而非為了保護少數個案,全面限制所有人的遺產自由。

註2:投資型或儲蓄型保險的投資或儲蓄部分,不能用上面的道理免稅。實務認為,這是以「理財」為主要目的,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與保險意旨是為了分散風險的精神不符,故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這部分的保險金應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註3:若受益人是自己(養老用),在過世時,信託財產剩下的部分仍屬於遺產。修法前,手足仍可對此主張特留分。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生前選擇把受益人改成我們以外的第三方,但要注意:這種信託方式本質也是一種贈與;既然很像贈與,考量的問題就與贈與差不多。最後,如果我們選擇在遺囑中約定,把身故後的財產交付信託於特定對象(如朋友、公益團體),是否引發特留分的問題?此一爭議較無定論,留待他文處理。

常見問題FAQ

Q1:兄弟姊妹特留分是什麼?為何要修法?
《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即使立遺囑仍須保留部分遺產給手足。此規定源自1930年代農業社會,已不符現代現實。台灣2030年單身戶將達209萬戶,多數人與手足經濟獨立、缺乏互助,卻被迫分遺產給疏遠手足而非照顧者。法務部承諾2026年初啟動修法。
Q2:如果沒有立遺囑,單身者的遺產會如何分配?
如果沒有遺囑,單身者(無配偶、無子女)的所有遺產將由法定繼承人按人頭均分。在父母過世後,兄弟姊妹即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可能全數繼承遺產。立遺囑至少可確保特留分以外的財產(三分之二)依照自己意願分配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而非全由疏遠的手足均分。這就是為什麼「有遺囑」絕對優於「無遺囑」。
Q3:修法前如何依自己意願安排遺產?
五大策略:
  1. 立遺囑確保三分之二財產依意願分配;
  2. 生前贈與利用每年244萬免稅額,或用「附負擔贈與」綁定照顧義務;
  3. 人壽保險幫自己保,並指定受益人,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保險法》第112條),不受特留分限制;
  4. 安養信託交銀行管理,資產隔離;
  5. 意定監護預先公證指定未來監護人。這些工具可在現行法下最大化遺產自主權。  
相關熱門主題
熟年行動專欄
熟年行動專欄
作者王鼎棫為挑興文化人文法律線的主編,東吳、靜宜與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曾任「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不是高高在上談制度,而是從日常的故事與掙扎出發,陪你了解那些看不清的法律問題或政策糾葛,重新找回決定的勇氣!
你可能有興趣
最新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