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好好說再見!人生最後一哩路,預立醫療決定保障未來善終?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第5年,其中的「預立醫療決定」是什麼?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有什麼不同?你為什麼需要了解?

照顧現場-預立醫療-病主法-安寧醫療-安寧緩和-善終-醫療現場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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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想起一則撰擬遺囑的委託。因為要和家屬確認身分關係,聊到過世親人往生前所面臨的兩難,攸關是否要為當事人母親插管的爭議。

當事人的父親認為「救人為先,不應放棄任何治療」,堅持醫師替太太插管,當事人則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若經醫師判斷是無效醫療,只是延續病人的痛苦而已,」並不希望讓母親插管。

筆者當時有詢問「母親生前是否有預做醫療決定?」當事人搖搖頭,表示母親並不知道這件事,所以重病期間只能躺在床上,任由別人決定自己的命運。
 
回到當下,若當事人母親在生前已預先做好相關決定,盡早規劃自己面臨醫療時的處置,不但可以減輕親屬替自己決定的壓力,也能讓自己好好善終。那預立醫療決定該如何做呢?

5大類重病患者可事前選擇醫療手段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是一種事前表達醫療意願的決定。該決定的法律依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符合下列條件的病人,就能主張這樣的決定,分別為: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或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情形。
 
而要做出前述決定,必須搭配「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符合法定製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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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主角,叫作「意願人」,其必須和二等親內親屬至少一人,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有指定)一同至衛生局核可的醫療院所,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在這個階段,一干人等會與醫療團隊討論,相關醫療照護與善終處置等意願。完成諮商後,經醫療機構核章證明沒有問題,就可以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預先表明希望接受或不希望接受哪些治療或營養提供方式。

而簽署後,這份決定書還需經過公證人或2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的資訊系統,並註記在健保卡,才算完成全部的簽署程序。

未來,意願人若不幸罹患重病,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符合前述5種適用對象,以及2次安寧緩和團隊評估後,即可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整體來說,透過前述諮商,可以讓病人表達真實的感受與願望,獲得家屬認同,讓家屬在面臨親人臨終時不會不知所措,也減輕幫他人做出醫療決策的心理壓力。同時,藉由醫病共同凝聚共識的過程,也確保病人的自主意願能夠獲得法律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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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確保病人意願,不再侷限末期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跟前述預立醫療決定很像,也是成年人預先表明罹患末期疾病之際,是否有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顧」的意願。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這些意願也能寫在個人 IC 健保卡的資料庫中。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製作流程如下:

本份意願書要由意識清楚的末期病人本人簽署,「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另外,要簽署本份意願書,病人本人需為成年且依法有完整的自主決定權,並有2人以上在場見證。
 
而前述「預立醫療決定書」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有何不同?

一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2000年施行,至今已立法20多年,而《病主法》則在2019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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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來,兩部法既然先後誕生,其進一步差異在於,《病主法》更強調病人的自主選擇,所以能夠預立醫療決定的對象不再侷限於末期病人,且能夠選擇放棄的醫療處置更多,除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更可放棄營養餵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著重末期病人的照顧,《病主法》則賦予更多民眾可以在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不接受無益、無意義的醫療行為,兩部法案都是針對生命的最後一哩提供支持。

這兩部法案不僅增進病人的生活品質,免於受無效醫療之苦,更重要的是代表我們的社會更願意了解多元價值,追求自主的趨勢,也延伸到善終價值的思索。

人人都有決定自己「善終」的權益

善終的關鍵在於尊重本人意願。即使不到真正的末期,只要是出自於本人意願想要選擇合適的醫療處置,都應該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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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己的醫療規劃、善終心願有初步想法的人,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保障自己在關鍵時刻的醫療方針和處置。雖然預立醫療決定書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都是可以預先簽立的醫療文書,但預立醫療決定書適用範圍較廣,能受益的人更多。

完成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後,如果再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那麼能自主決定的醫療範圍就能更加全面,親屬就可以不再因為決定插管或是不插管而陷於兩難,也讓病人找到內心的平靜,可以好好說再見!
 
不過, 筆者要特別提醒,不論是預先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置,在決定過程中都要審慎思考,對於醫療手段保持充分了解,並與家人以及醫療團隊好好討論,才能將最如意的安排,寫入前述醫療文件內,用法律確保想法會被落實!(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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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立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專長為高齡法制、資產規劃與傳承,以及監護、信託、保險、遺囑、遺產糾紛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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