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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非改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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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非改革不可

 保險業是現代國家極重要的事業。在許多進步國家中,保險業所控制的財力,常是國家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此重要的事業自不容其不健全。
 然而,台灣三十年來,保險業的發展卻有極令人關切的狀況。
 最明顯易見的是保險業的形象。保險公司僱用了許多支薪的、不支薪的、半支薪的推廣人員,從事招徠保險的工作。這本是無可厚非之事,別的國家也有這種制度。但關鍵在那些人的工作態度與其個人所具有的背景。我們這樣說,相信是人所共喻的。就因為保險的招徠方式如此,在我們的語言中,就產生了一個常用的詞,叫做「拉保險」。保險本是嘉惠社會工商業的極重要業務,現代工商業.乃至個人,無不抑賴其保障,而居然要「拉」,實非正理。同時這個「拉」字道盡了一些熱心而有強大私人活動背景的保險經紀們的工作態度,也鮮明地描畫了一些人對保險經紀的印象。
 其次,近來保險事業出現了一些引起各界爭論的現像,極值得保險業自己撿討。
 例如前些時有人代他人投保壽險,而以謀殺要保人,照成意外死亡,謀取鉅大賠款的報導,其中就牽涉著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這種以非至親、非配偶、非子女的受益人的意壽險要保人意外死亡,竟然一在重複出現,若在進步國家,必已令保險公司懷疑、警覺到其不正常,並一定會引發深入的調查,可是,我國保險公司在處理那些事故時,反應似乎還不如新聞界來的熱烈。這可以看出保險業的工作態度。
 近來在六三水災事故之後,「,颱風」水災險應否賠償的問題又造成一場激烈爭論。保險公司居然以同業公會聯合決議的方式,以氣象報告中未有暴風紀錄為理由,對北部地區的水患保戶拒絕賠償。這件事是否會以司法訴訟解決尚不可知,但是它以經對保險業的形象造成損害,則己是事實。
 坦白的說,當六三水災那樣嚴重的水患發生之後,承保水災的保公司若未將其承保額依照保險業經營原則,分保給世界上的大保險公司的話,以台灣各保險公司的財力,是決對無適當理賠之能力的。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實際處境是,不能賴也得賴。主管機關也不能冒大部份產業險,因賠不起而關門的風險而強令其履行責任!
 保險業的現狀如此,形象如此,不自求多福,改進形象,將來必更要依賴私人有來頭的人去「拉」業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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