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簡稱C.P.)一般公司行號籌集短期資金的工具之一。有意發行商業本票的工商企業,在獲得平素有來往的金融機構做保證,經過票券金融公司簽證,同意承銷之後,就可正式發行這種本票,由票券公司買下或者代為出售。
商業本票的最低面額是新臺幣十萬元;利率的計算,以貨幣市場資金的供需情況來決定,隨時「調整高低」。這種商業本票,發行期間多半從三十天到一百八十天不等,購買的人,可獲得每日計息的利息收入。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簡稱C.D.)由銀行發行,隨時可透過票券金融公司出售的票券。這種定期存單是銀行吸收存款的方法之一。它與一般定期存款存單最不相同之處,是利息比普通定期存款高,並且具有可以轉讓的特色。也就是說,向銀行購買這種存單的人,在需要現款使用時,可以將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給別人持有,或到貨幣市場上出售,而不必事先徵得銀行的同意。
目前由國內各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中,最少面額有十萬元。但普遍通行的面額是一百萬元,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與一年等四種。銀行支付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率,不受銀行存款最高利率的限制,年息比同期定期存款的比率,平均至少高出三%左右。
國庫券:
(Treasury Bill)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依據政府財政情況與國內金融情勢,決定發行數量的日期與金額。當政府收支不平衡、缺錢用;或者銀根過鬆,市面上鈔票太多時,就由政府發行國庫券,把部份鈔票收到國庫裡去。因此,國庫券具有增加國庫收入,以及調節金融狀況等雙重功能。
我國的國庫券以定期標售的方式發行,並可在貨幣市場上買賣,承購的以銀行、保險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為主。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簡稱B.A.)是在一樁買賣行為當中,由買方開給賣方的匯票。這種匯票上蓋有銀行承諾在到期之時,一定予以兌付的印章。比如說,當買主向生產業者訂購一項產品時,生產者投下大量資金生產這項產品,又擔心買主在交貨時挑三揀四,不肯付款,往往要求對方先付一筆錢;而購買者又不願意立即支付現款時,就可以開一張匯票經過銀行蓋章承兌後,交給生產廠商,雙方約定在交貨後,由生產者向銀行領錢。持有人若在到期前想要換成現款,可以在貨幣市場上賣出。
公司債(Corpoerate Bond):工商企業為了進行某一項長期(通常在三年以上)發展計劃,發行這種經由金融機構擔保的債券,透過證券市場尋找買主,籌集這項計劃所需的資金。公司債與股票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向公司領取股利,而公司債持有人買這種債券的好處,在於支領利息,到期之後,由公司收回公司債,持有人就可把買債券的本錢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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