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主席主持省政五年七個月,那一項地方建設是最感欣慰或引以為傲的?為什麼?中間又有什麼困難?你如何克服?
答:我認為最有意義的一項工作是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本來沒有人願意辦的。
中間的過程真是一言難盡!當初內政部認為沒有經驗不好立法,應該先試辦;而省政府則認為應該先立法,當時我還在行政院服務,也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後來我到了省政府,行政院正式公文下來,要省政府先試辦農民保險,我只好勇敢的負起這個責任來。
為了試辦,又必須訂立單行辦法,我們原本訂定政府與農民各負擔五○%保費,後來被省議會改為政府負擔八○%、農民負擔二○%,而行政院則認為省議會的這項決議會影響未來全民保險的開辦。
我向雙方要求時,雙方都不肯讓步,在這個情形下,我想出了一個辦法,我請當時俞院長召集總統府的沈(昌煥)祕書長、中央黨部的蔣(彥士)祕書長、內政部長、省議會議長、省黨部主委來相互交換意見,可是也不得要領,於是這個開辦農民保險的責任就落到省政府的身上。
有人說:「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當時如果我回文行政院表示「沒有法律根據」,豈不是「不做」?如果不做,是不是又沒有今天的困擾了嗎?
這個問題讓我想了很久,後來有一天從台北回省府的車上,突然靈機一動,決定先訂一個要點來實施,不先送省議會。如果先實施要點,日後行政院什麼時候核定議會的辦法,我的要點才無效。要點中,政府補助五○%,農會負擔一○%,農民負擔四○%,行政院立刻就核定了,省議會也很諒解。
我認為公務員不該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只要一心考慮公務,辦法總是會有的。
問:有一些省議員認為你的特色是從不犯錯,非常穩健,但是開創性不夠,你覺得這種說法貼不貼切?
答:事實上,我做事情考慮比較周到,因為公務員做得比較久,大概只要一種計畫拿出來,我一看就知道這個計畫的可行性能做到什麼程度。我們處理問題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
例如剛剛有一個縣長和一些省議員一起來要求增加補助,這種情形過去也發生過,我都告訴他們,照道理我應該答應,但是如果我一旦答應,那我就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問題了,這樣豈不是解決了一個縣的問題,卻引出了其他二十個縣巿的問題嗎?所以必須要有制度化的標準才行。
但是,停發愛國獎券引起的社會反應,則是一件令我感到意外的事。當時大家樂的賭風彌漫全省,很多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工廠找不到工人,開獎當天電話打不通,幾乎全省都要瘋狂,尤其影響中低收入戶、公務員和勞工的生活,於是我下大決心把愛國獎券停掉。省政府也因此每年必須損失二十幾億的收入,沒想到這種對國家、社會、人民生活有幫助的正確做法,竟然使我大受責備,就連監察院都下來調查,實在令我感到意外。
所以社會要求公務員勇於負責,究竟要「勇」到什麼程度?如果他負責的結果得不到輿論的支持,甚至很多單位都要來調查他,他以後又怎麼敢負責?
問:你覺得目前最迫切要進行的地方建設是那一項?為什麼?
答:我認為治安問題最嚴重,如果我們不努力解決,民眾會感到不安的。現在是從法著手,正在立法院討論條例,加重暴力犯罪的刑責,此外,行政院也有維護治安的重要措施,有治本、治標幾個方面,從教育、社會風氣、警力的加強各方來做。民間守望相助的組織也很重要。
至於治本的辦法,教育方面是長期的,現在不容易看出立竿見影的效果,不過政府會下決心全力維護治安,則是不容置疑的。
以後還要注意環保和社會福利的問題。對於公害的基本認識,有兩點是應該有的,第一是對公害的認識不要過當,不要受了煽動就起來抗議;第二,信賴權威機關,譬如說環保署是有關公害方面的中央主管機關,怎麼會不愛人民?如果大家都憑常識來認定的話,那就很危險了,會危害到經濟的繁榮,像五輕、六輕就是很好的例子。
問:黨外七位縣巿長的聯盟關係,會不會使你的工作上產生什麼困擾?今後你又將如何去面對?例如台北縣縣長尤清以環保的理由拒建核四廠。
答:我想應該有個根本的認識,那就是縣巿的人民,也就是省的人民,省的人民也就是國家的國民。所謂的「地方包圍中央」,用什麼來包圍?用縣民來包圍?是不是民眾一定會跟著縣長做?過去在大陸的時候,有人也用過類似的話語,像「鄉村包圍城巿」,但和現在的情勢不一樣,那個時候喊話的人是有武力的,所以這個說法不是很貼切。
第二點,我們中央、省、縣政府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我們都在服務人民,沒有什麼矛盾,又怎麼包圍?如果以核四廠為例,我們應該探求事實,核四廠到底會不會引起危險,如果真的會有危險,那我想中央主動不會做,難道中央能置國民的危險於不顧嗎?我想中央絕不會這樣。
去年夏天電力供應不足,已經有限電的措施,今年還會比去年稍微嚴重一點,以後一年比一年嚴重,如果我們沒有增加發電的設施,那就沒辦法滿足社會需求,台電和經濟部並不是單純為了個人,還是希望能帶給大家方便。
為什麼我不合法?
問:現在已有一些縣巿批評中央與省的施政決定,是由一群並非民選、因而不合法或無正當性的官員所做出來的。或者說是即使依法但所依據的法是惡法,所以拒絕配合。今後中央或省又將如何面對?
答:學法的人往往說惡法也是法,惡法要修改,但是在沒有修改以前還是法。行政院院長依規定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後任命。省主席是依據憲法,總統合法任免文武官員,我有任命狀啊!為什麼說我是不合法的?
所以,假定有人一定要解釋說,對我有利的就是合法,不利的就不合理,就是惡法,如此法治還推得動嗎?很難的。
我們一致有的共識應該是--今天我們是不是要讓社會安定?對法律是不是應該共同尊重?假使法有不合時宜,是不是應該循修法途徑來修改?沒有修法之前是不是就該照法來辦?如果這樣的話,我想秩序方面會好得多。
不反對省府虛級化
問:有人提議將省政府縮小或虛級化,以增加效率,你的看法如何?
答:我並不反對這個提議。我的立場是任何問題都可以研究,現在有四個問題存在,亟待克服的:第一,憲法規定地方自治有中央、省、縣巿三級制,也有說明省權限的一章,虛級化顯然不符合憲法的規定;第二,現在所有的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在省是省政府,如果把省虛級化,那麼與省政府主管相關的所有法律都會發生問題;第三,省有很多公務員和業務,如果一旦虛級化,這些又將如何安排?第四、省虛級化之後,省議會也就沒有了,還有監察委員又該如何選舉?要這四項問題都解決後,省才能虛級化,否則就有困難。
我們將研究如何調整省與縣巿之間的組織和權責,內容有幾百項,我提議要把握兩個原則來檢討現在的規定,一個是「根據明確」,例如根據什麼法條,要報請省政府同意;另一個是「盡量授權」,省政府不必管的,盡量讓縣巿政府去決定。
各縣巿相互開火?
問:這就牽涉各縣巿向省府爭取人事和財政自主權,省又將如何面對?
答:「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所有公務人員都要送審。憲法規定,任用是考試院的職權,要銓敘部審查合格之後,才能決定委任、薦任等資格,而薦任以上的公務員還要總統發任命狀,委任的都要有主管的任命狀。全國公務員都要送考試院銓敘部,地方政府又那來爭人事權的問題?
現在各縣巿除了警察局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有法規定一定要集中任命;教育局長、財政局長、稅捐處長,省都有單行規定,要由省指派,除了這六種人員之外,其他如民政局長、建設局長、農業局長……都是縣巿長自行選任的。我不曉得人事權是那些問題?
問:有些縣巿長反應他們盡量爭全部的人事自主權……。
答: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是有「人事管理條例」、「主計人員任用條例」,是法規定的,從民國以來就有的。警察,則根據「警察法」、「警察人員任用條例」,由中央集權的,警察是有槍的,如果不能統一任命調動,後果會是如何?如果各縣巿擁有警察任命權,萬一出現糾紛時相互開火怎麼辦?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警察有集中任命的必要。
出任下任閣揆?
問:你覺得目前社會上需要什麼樣的領導人?
答:愛國家、愛人民應該是首要的條件,其次應該有民主法治的正確觀念。其他像有魄力、學識、前瞻眼光的條件先不提,上述兩個基本條件是最重要的。
問:最近新聞報導中,有人傳言你是出任下任閣揆的人選之一,主席的看法如何?如果做院長,你有什麼施政構想?
答:這話很難答覆。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後,才可以任命。但到目前為止,李總統並沒有講過這件事,所以有沒有可能我實在不敢講,這要李總統來決定。
我一貫做事的原則是不管做任何工作都會全心全意,以負責的態度希望把事情做好,多少年來我一向如此。
問:你提到做社會領導人所具備的兩個條件,你覺得自己是不是都符合了?
答:我相信我做得好,我相信是在標準之上。我從來沒有為自己謀過什麼事,可以說,全副精神都在公事上面。(李瑟採訪;王怡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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