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要在自己的YouTube影片中,合法使用電影預告片,還要放廣告、賺錢營利,是有可能的嗎?根據美國著作權法,這要看你的影片符不符合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
「合理使用」是一種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准許民眾不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這個概念是為了在版權持有者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經濟部智財局網站指出,以他人的著作為基礎的創作活動,只要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仍然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幫助,屬於整體社會文化活動的一部分。每一個創作者,或多或少都是立基於他人的創作之上從事創作活動,因此著作權法也透過合理使用的制度,來平衡新著作創作者與既有著作創作者之間的權利保護。
LegalZoom.com法律專家加可柏(Nahiely Jacobo)說,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界定「合理使用」時,可能構成侵權的使用,有沒有營利並不重要。如果你掃描一本漫畫書,然後貼在部落格上,你的部落格是否免費、有沒有廣告根本不是重點,分享音樂或電影也是一樣。例如,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影評或書評是有營利的,但也是非常明確的合理使用。
使用影片內容的比例多少,也不是合理使用與否的重點。在侵權訴訟中,有些人用了整篇新聞依然勝訴,也有人只用了一本書的半頁依然敗訴。這裡沒有固定的規則,法官必須一次次逐案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標明來源並不足夠,這只能說明你是複製來的,因此避免剽竊指控,在法律上沒有太多用處。很多民眾對這點都有認知錯誤,例如在YouTube影片註釋中打上「我沒有該內容的版權」來防止糾紛,以為這樣就是合理使用。
即便你的使用明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還是可能被告很多次。合理使用是一種辯護,不是保護你免於訴訟的防護罩。
至於怎麼樣才是「合理」,法院會根據4個因素評估:
1. 使用目的和性質
2. 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3. 使用的量和實在性
4. 使用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這些因素肯定是主觀的,因此必須逐案評估。任何想要進行特殊使用的人,應該審慎考慮是否在這4個角度上站得住腳。
合理使用的好例子,包括會摘錄書籍文字一小部分的書評、諷刺文章、學術使用(有明確註腳、避免剽竊抄襲)及其他有「轉變性」的二次創作。
美國、以色列對於合理使用有廣泛的法律規定,英國和加拿大則是使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
台灣經濟部智財局網站的「合法利用」條目,列出「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身心障礙族群適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之說明」、「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等方式。
其中「非營利性活動」的使用方式中提到:(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五)必須是「特定活動」。
根據智財局網站,一般公司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由主管、員工自行提供助興節目,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也沒有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就屬於合法使用。
那如果是使用盜版影片或購買盜版品呢?智財局解釋,購買盜版品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助長,當然有不利的影響。但一般民眾若是單純購買盜版品,因為購買的行為,並沒有涉及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等著作財產權權利的利用行為,因此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但如果你的使用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散布權,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