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事已高的阿惠想要在身後留給女兒一些財產,但是,她又不希望女兒因為繼承遺產而被課一筆「遺產稅」。她靈機一動,幫自己保了壽險,並指定女兒為受益人。在阿惠過世後,女兒也領到保險金,沒想到卻接獲國稅局通知,認為這筆保險金是「高齡投保」,必須扣遺產稅。
類似的故事也發生在阿中身上,在規劃財產時,雖然指定受益人是自己,但身故後這筆錢一定會讓兒子領到,所以也沒考慮變更受益人。阿中去世後,兒子領到保險金,但也接到通知,這筆保險金受益人是阿中本人,所以連帶成為阿中的遺產。
節稅方式有很多,最常聽到的是利用保單來節稅。但並非所有保單都能達到節稅效果,保險金也未必完全排除於遺產之外。本文將以簡明方式介紹保單與遺產稅的關係,協助讀者在理財時更留意相關規定。
為何保險會成為理財規劃選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也規定,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簡單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若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該保險金不視為遺產,也不需納入遺產計算。許多人在規劃財產時,想藉此方式指定特定人取得保險金,避開《民法》特留分的限制。雖然法條規定看似明確,但實務中常有誤解,主要來自於對稅法和保險架構的不熟悉,影響原本預期的財產規劃效果。
為什麼會這樣?這要從「保險」的基本架構講起。
一份保險契約涉及4 個角色:
- 保險人:保險公司。
- 要保人:簽約並負責繳交保費的人。
- 被保險人:受保險保障的人。
- 受益人:保單發生理賠時實際領取保險金的人。

要保人支付保費給保險公司,扣除必要支出後的金額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這筆錢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理賠金須在被保險人發生理賠事故後才會給付。例如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理賠金,則不需列入遺產總額。
被保險人「非」受益人時,不會列為遺產
雖然前面提到,保險金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那是指「受益人是別人」的情形,如果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會有不一樣的結果發生。以下是各種組合會發生的情境:
- 情境1. 要保人:A,被保險人:A,受益人:A
被保險人A死亡時,理賠金由A自己取得,算作A的遺產。
- 情境2.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A
被保險人B死亡時,A得到理賠金,不列為B的遺產。若要保人A先於B死亡,此時保價金需列入A的遺產。
- 情境3.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B
被保險人B死亡時,B得到理賠金,被列為B的遺產。若要保人A先死亡,保價金列為A的遺產。
- 情境4. 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C
被保險人B死亡時,C得到理賠金,不列為B的遺產。若要保人A先死亡時,保價金列入A遺產。
從這些排列組合不難看出,是否會列入遺產的關鍵,在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是否同一的情形。
以為都不用繳稅了?別忘了還有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受益人領取的人壽或年金保險給付,全年合計超過新臺幣3,740萬元時,超過部分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
即使免遺產稅,仍可能須繳所得稅。
因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可免遺產稅,為防止逃稅,國稅局於109年間公告保險實質課稅8種情形,發生下列情況時,保險給付仍納入遺產課稅:
1. 帶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高齡投保
4. 密集投保
5. 鉅額投保
6. 短期投保
7. 舉債投保
8. 保險給付小於、等於或僅略大於已繳保費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等近親之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若於身故前兩年內更換保單要保人,可能被認定為遺產而需課稅。因此,理財規劃應提早進行,建議尋求專業協助,以免日後被查稅或補稅。
(本文作者為得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具有法律、會計雙學士,與財稅法學碩士學位,並斜槓到講師、部落客、podcaster)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